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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18:42:20

厚启讯:近日,厚启所主任邓楚开、何嘉骏律师办理的某医保诈骗案,提出的不起诉辩护意见被检察采纳,犯罪嫌疑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案件在实体上以无罪终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邓楚开、何嘉骏律师办理的某医保诈骗案获不起诉处理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医保诈骗案,犯罪嫌疑人J某于2013年7月在浙江省中医院确诊患有克罗恩病,医生告知其该病无法根治,需要长期服用药品美沙拉嗪,且省内这类药物只有在杭州市的三甲医院就诊才能购买。美沙拉嗪药物属于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物,需要先由参保人自理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犯罪嫌疑人家住浙江省D市,在D市无法购买到治疗克罗恩病所需的药品美沙拉嗪。犯罪嫌疑人也有医疗保险,但其医疗保险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对于其弟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言报销比例较低。为了在承受得起的经济范围内治疗自身疾病,犯罪嫌疑人冒用其弟弟的医保在杭州市两家医院购买美沙拉嗪,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损失9万多。

邓律师接手案件后,认为可以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争取相对不起诉,并向检察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意见书,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希望检察院考虑我国城乡医疗水平发展不均衡的现状,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对犯罪嫌疑人做不起诉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事出有因,与普通医保诈骗颇为不同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虚构病人病情、虚开多开治疗、住院、药物费用等一般医保诈骗行为性质不同,其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行为事出有因,有值得宽宥之处。

(二)犯罪嫌疑人不仅全部退赃,而且缴纳了所骗医保基金两倍的罚款

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到杭州市医保管理中心退回骗取的国家医保基金。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犯罪嫌疑人接受处罚并按时足额缴纳罚款。经过前期一系列的行政和刑事法律教育,犯罪嫌疑人不仅退回全部赃款,及时弥补了国家医保基金的损失,而且缴纳的大额罚款,在经济上受到了惩罚。

(三)犯罪嫌疑人在医保中心接到案件线索之前即积极主动交代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在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中心稽查科接到举报线索之前,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中心稽查科,主动交代冒用其弟弟医保骗取医保基金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接受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中心稽查科工作人员的约谈,并制作约谈笔录,其对冒用医保的事实供认不讳。不仅如此,公安局民警拨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后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冒用其弟弟的医保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杭州市医保中心接到举报线索之前,就主动过去坦白相关情况,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仅主动到公安机关如果供述了犯罪事实,而且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案的诈骗金额9万多,属于犯罪“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兼具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但对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仅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并且愿意认罪认罚,属于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符合“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且社会效果好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少捕慎诉慎押”已成为全国各级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的刑事司法政策。

犯罪嫌疑人系农村村民,在工厂当运输工,收入水平不高,大儿子刚上大学,小儿子尚且年幼,抚养孩子的负担较重。犯罪嫌疑人父亲今年71岁,患有高血压、前列腺增生、肠溃疡、胃炎伴隆起糜烂疾病,并且长期服药。其母亲今年68岁,患有支气管扩张、冠动脉狭窄、哮喘疾病,长期服药并且需要住院治疗。自从犯罪嫌疑人克罗恩疾病的确诊,治疗费和购买美沙拉嗪药物的费用给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行政程序中早已退出全部赃款,并缴纳两倍的行政处罚金,近30万元的支出给原本经济困难的家庭造成进一步的打击,更何况日后还有深不见底的治疗费用需要支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在医保中心收到线索之前就主动到案交代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退赔,缴纳罚款,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其主观恶性已经完全消除,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综合本案的各种情节,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通过终止诉讼让一个家庭休养生息,相信对于社会、犯罪嫌疑人家庭及其个人而言,比对其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具有更好的效果。

(七)贵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作不起诉处理的相似案例

2021年,贵院在办理王某甲出借医保卡给其哥哥王某乙的医保诈骗案中(上检刑不诉〔2021〕20229号),王某甲诈骗国家医保基金128446.79元,贵院认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从犯,已全额退赃,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两个案件都是用兄弟的医保卡就医,都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但有两点不同:第一,王某的犯罪金额高于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王某是从犯,犯罪嫌疑人不是从犯;但是王某没有自首情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而言,两起案件具有极高的相似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嫌疑人比王某具有更多的不起诉理由。

最终,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慎捕慎诉的刑事政策,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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