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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找本省的么,关于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关心的6大问题汇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14:13:37
关于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关心的6大问题汇总

近期,山东德州某地搬迁,好多被征收人有疑问,是否是先与拆迁户确认详细的拆迁细节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货币补偿标准、到款时间或安置房收房时间及违约赔偿的前提下,方可协商搬迁?其中汇总了网友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要确定被征收地块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土地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参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进行。

问题一、关于评估有异议的问题

估机构公布后被拆迁人还有时间提出意见诉求吗?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问题二、关于安置与货币补偿的选择问题

选择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是否会以被拆迁人的选择作为最终处置标准,是否存在货币补偿占比问题,即是否出现被拆迁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最终按照安置房处理?

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此条法律规定来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是被征收人的权利,相关的部门不能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实践中,有的市县级主管部门补偿决定及明确一种补偿方式,此种做法侵犯了被征收人选择权,也可能导致用地单位付出更高的补偿成本,特别是在房屋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后,征收单位将可能面临以较高价格购买房屋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的境地。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并明确告知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具体可识别的信息在一定期限内不选择的补偿决定只在明一种补偿方式;还有的在补偿决定中,同时载明两种补偿方式,并同时明确货币补偿金额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特定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可司法裁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问题三、关于安置房的问题

比如,公告中显示回迁安置地点位于某木材厂片区,有没有具体的地块位置,而非一个比较大的范围,信息模糊被安置人无法做出未来个人选择和规划;公告中未具体明确安置房的交房时间,18个月以后的安置标准,以及未按时交房的违约条款及补偿。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从本条法律来看,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都需要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体现。被征收人需要仔细查看补偿协议中是否有具体的说明,如果没有的话,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问题四、关于奖励金公示问题

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哪里公示?是否有公开公示平台,而非要自己找评估机构打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 认定 、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主要通过市县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告来获悉房屋征收决定的。而市县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有多种途径的。在前些年,市县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是张贴于征收部门所在地的公共场所。

近年来,随着一些新兴媒体和网络媒介的兴起,加之很多外出务工人不在本地,很多市县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不仅仅要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还会通过互联网、电视台、电台、报纸等等一些媒体的途径进行广而告之,告知被征收人。

那么,比如在某市主管部门因旧城改造项目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除了在征收现场张贴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事项相关公告之外,还通过了互联网、报纸等等媒介公布了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5、关于时间节点问题

由于目前2022年4月1日—4月30日为征求意见阶段。本着先安置再搬迁的原则,在各项细节均不明晰的情况下,被拆迁户无法做出任何判断。在就拆迁户提出疑问未解答的情况下,2022年5月1日公布征收决定,是否合理?

《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

《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说,征收公告发布到正式征收的时间准确地说应该是预征收公告至落实货币并交付土地的时间,对此,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个时间段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虽然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应当同时公告,但是对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少于30日,即公开时间是不少于30日。

问题六、关于搬迁协议留存问题

是否确定被搬迁人与政府签订搬迁协会后,按照合同法,协议政府与个人各自保留留底?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现在已经变更为《民法典》,可以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正常程序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被拆迁人手中应该持有一份。

但有些地区的拆迁方会将协议原件拿走,这对被拆迁人来说存在极大风险,一旦出现补偿纠纷会非常被动。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坚决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不要相信口头约定和空白协议。

【楹庭律师提醒】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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