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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找律师好还是自己,最有效的讨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12:48:3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虽说道理大家都懂,

但相信你总还是会遇到那一些欠钱不还的“朋友”吧!


明明事先就约定好还钱的期限了,

自己先是硬着头皮讨债,

不是说没钱,就是一大堆理由推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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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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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

不行,民事纠纷是不被警察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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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恐吓他?

不行,这是犯法的!在法制社会还是别乱来!

那怎么办?

难道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就这样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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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

现在就让我们高瞻律师手把手教你

如何用合法手段拿回你的血汗钱!

01 “函电”讨债法

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清结债务或中断诉讼时效目的。

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诉讼时效;方便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适用于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有人问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可行?

律师在此答复: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这些资料也能证明当时老赖企图和债权人产生借贷关系;但鉴于短信和聊天记录的可篡改性及聊天双方主体的难确定特点,建议尽量少采用。债权人应该将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凭证等资料打印下来,这些资料能证明债权人的的确确将借款转给了老赖,双方产生了借贷关系,这也证明了老赖收到了债权人出借的借款。

这里分享函电沟通的小秘诀:债权人可以在与老赖沟通时,故意放大借款金额,若此时老赖纠正了借款金额,债权人便可以说出还款期限、利息等约定,并用手机录音。这样的话便能从老赖的口中得到借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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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调解协议”讨债法

对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也对企业及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自己的债权要及时行使,实时检查债务偿还进度,对于久拖不决的,要及时发出书面的催款函。

对于债权清收难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多协商,及时形成书面的债务调解协议,由于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一般认定为具有书面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个人要及时申请法院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明确,法院确认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最大的突破和亮点在于确定了依法达成和法院确认的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可以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有权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但是,调解文书进行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须符合要求。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确认程序和要求,譬如:

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对调解中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将参考诉讼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等予以确认;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要债方式,非常适合于亲朋好友之间,不是那么紧急,金额不大的债务往来,毕竟大家没去法院起诉,也没撕破脸皮,或者企业之间,对于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不太好收集证据,双方又没有闹僵,可以通过调解协议,固定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经过法院的效力确认,可以跳过诉讼阶段,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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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证”讨债法

公证债权文书,即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如果比较幸运,债权文书已经进行过公证,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为既然债权人取得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就不能再取得另一份执行依据。

二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或裁定不予执行。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特别债务人缺席需公告案件),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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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财产保全”讨债法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追款案件,如果条件允许,都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资产。

(一)诉前保全

(1)优点: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注意: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

(二)诉中保全

(1)优点: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保全理由: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

(3)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调解或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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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抵押清欠”讨债法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

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向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

▶上门追债,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

▶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

▶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企业。

▶可以用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通过股权变更来实现债权。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

注意: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应当是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处分抵押物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容易忽略的还有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折抵债务。

要注意的是,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

▶以股权质押,要做工商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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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律师协助”讨债法

除了打官司这种方法,律师还有很多非诉讼手段帮助债务人索要账款,对于一个公司的账款管理可以起到敦促作用;参谋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主要做法:清理账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双方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账;诉讼。

特别是律师函,作为一种专业法律文书,其功能和作用很多。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不具有任何强制效力,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律师函的作用是一般的商务函件所不能相比的。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都会比较重视,下意识的认为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和官司距离自己已经不再遥远,一定会进行综合分析考虑,这样就有利于义务的履行。

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限制老赖的措施,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2、任职资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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