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南京找可靠的辩护律师,南京刑事诈骗案件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8:0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中的金融诈骗罪是指第一百九十二条中的集资诈骗、一百九十四条中的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和一百九十五条中的信用证诈骗。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罪状描述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有其他严重情节”。修改后,骗取贷款罪入罪门槛上,仅需认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换言之,即使行为人骗取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最终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由此也能看出,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影响骗取贷款罪成立的重要因素。


南京也对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制定了相关法规。关于南京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和盗窃的意义相同,一旦涉嫌诈骗,建议第一时间聘请刑事诈骗案件律师来代理案件。刑事诈骗案件律师会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案证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南京刑事诈骗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十年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