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集资介绍人,就是指对集资活动起介绍、中介作用的人。
其实这种介绍人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资金中介,一种是信息中介。
1.何谓资金中介?
对于资金中介很好理解,就是介绍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款,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借出给集资人,介绍人获取佣金或利息差价。比如说在普通的借贷型非法集资中,集资人通过其朋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或借钱,而其朋友于是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出给集资人。
这里,杰哥认为,介绍人相对而言更容易承担刑事风险,因为他的借款行为有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真正的集资人,如果他对于资金的来源情况是不明知的,让他仅仅是参与了普通的一对一民间借贷。
反过来,如果集资人对于资金的来源情况是明知的,那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同时在此种情况下,资金的介绍人,如果她的集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需要的相关要求,如保本付息承诺,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口口相传),也会涉嫌该类犯罪。
2.何谓信息中介?
而对于信息中介,情况就稍微不同。所谓的信息中介,就是中介方不经手资金,只是作为出资人和集资人之间的介绍人。
这种情况在相关案件中也非常常见。由于信息中介并没有归集资金,因此其不太可能直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如果他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自己又提供相关的对象介绍,和资金接洽工作,某些时候也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人。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实际具体的参与内容来分析。这种人的身份,往往就类似于一些p2p公司的业务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业务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下合法的P2P,就是典型的信息中介
而对信息中介的定位,也是当下p2p平台的普遍要求,而且,坚持小额分散,就是为了防止陷入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6月6日)
找大壮律师事务所业务员,非法集资案件中,介绍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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