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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么找对方虚假陈述,律师怎么找对方虚假陈述信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5:53:42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股民索赔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如何提起或参与诉讼,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是广大股民很关心的问题,对此,大白看法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股民索赔提供参考。

股民如何参与提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赔偿诉讼及其注意事项

一是发现或者发生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股民买卖该股票是否会影响索赔?

发现或者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行政调查、处罚或相关被投资者、其他机构揭露其虚假陈述的行为,股民在此期间买卖该股票并不影响提起索赔诉讼,诉讼进程中也不影响股民买卖该股票。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是针对特定时段内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股价涨落而进行索赔,主要是指股民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至基准日期间的损失,是否卖出或持有该股票,不影响股民对该时段内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

二、股民索赔需要依法准备什么材料。

一是需要有股票交易的记录,该记录需要到证券营业部去打印《对账单》。

二是需要提供由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

三是提供身份证明,能亲自到受理法院登记的股民提供身份证原件即可,不方便到法院的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四是委托律所代理诉讼,找到有经验的律所和律师团队代理即可,如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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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费用是多少?能否要求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需要向受理法院缴纳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一般来说确定损失通常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如在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的索赔诉讼通常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法院依据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认定损失。但投资者在起诉时,可以先暂定一个较低的损失额如1万元,诉讼受理费就不会很高,法院受理后由专业机构认定损失再具体计算诉讼受理费,而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因此不会产生很高的诉讼费用负担。当然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合理的费用也需要当事人预先支付,而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则无需预缴该部分费用。

四、索赔案件是否会久拖不决?

通常而言,首次受理的该股票索赔案件,因法院考虑到可能要进行证券代表人诉讼,公告和登记,审理时间会较长,一般需要一到两年时间。但若有在先的同案判决裁定,则可以直接适用,时间就会比较快。当然如果通过调解和解,则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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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怎么加入相关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推选2至5名代表进行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裁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受损股民),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到法院登记。登记后即取得原告资格,参与该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受诉讼结果约束。而没有在公告指定期间到法院登记的股民,后续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裁定适用前述已经生效的普通诉讼代表人的裁决裁决。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此即为我国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被称为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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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主要区别:

一是代表主体资格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是当事人推举,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是授权取得,康美药业案即由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是启动程序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10人以上推举代表,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50人以上授权相关投保机构代表。

三是管辖法院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普通代表人诉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四是加入方式不同。根据相关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否则无法取得原告资格。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所有合格的投资者默认加入自动取得原告资格,如康美药业案原告共计55326名。

五是诉讼成本负担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等费用。而根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极大地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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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整理,大白看法授权创作。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士,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赔偿诉讼案件的积极参与和推动者。特别是多次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接受股民委托提起了相关索赔诉讼,是场外民间监督和股民维权的先行者和开拓者。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无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经过证券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均可委托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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