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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告状书可以不用找律师吗,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时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1:45:48

作者:金旭阳

贵州善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起诉状,是法律文书中较为重要的一种文书。起诉状既然作为法律文书,就具有区别于普通文书的行文和格式,绝不是当事人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

因为当事人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又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在撰写起诉状时,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错误和问题,而这些错误在专业的人士看来,可能会贻笑大方。

本文针对撰写起诉状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盘点,将错误示例和正常示例进行对比,从而帮助大家写好起诉状。

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对起诉书、起诉状、答辩状这几个文书性质搞不清楚,随意混用。

错误示例:

民事起诉书、民事自诉状、民事告状书、民事答辩书、民事反诉书

正确示例:

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


某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搞不清楚起诉书和起诉状的区别,当事人认为二者也就一字之差,于是将民事起诉状写成“民事起诉书”。

将民事起诉状写成“民事起诉书”是错误的,起诉书与起诉状是两种不同的文书,二者用途不同,不可混用。起诉书适用于刑事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起诉状、答辩状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中,是原被告双方起诉和应诉答辩使用的法律文书。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文书才叫“起诉书”,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文书才叫“起诉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书、起诉状性质不同,不可混用,这点我们应该注意。民事案件作为原告起诉时,应该写“民事起诉状”,作为被告应诉答辩时,应该写“民事答辩状”。


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问题二:不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错误示例:

被告:金某某,小名:阿明,男,住址:贵州省凯里市(具体不详),凯里市某某公司上班,联系电话:xxxxxx。

正确示例: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1995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22601xxxxxx,住址: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号,联系电话:xxxxxxx。


某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因搞不清楚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于是在民事起诉状不写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中载明各方当事人基本信息,是十分重要的,这点应当注意。


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问题三:原告、被告、被告人这几个称谓搞不清楚,随意混用。

错误示例: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人支付工资未果,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甚至将原告人电话拉黑。原告作为进城务工的打工人员,真是流汗又流泪,被告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人的合法利益。

正确示例: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未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甚至将原告电话拉黑。原告作为进城务工的打工人员,真是流汗又流泪,被告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


某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搞不清楚被告、被告人二者的区别,当事人认为二者也就一字之差,于是将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写成“被告人”。

将被告称为被告人是错误的。原告、被告是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的称呼,而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称呼。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在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将原告写成原告人,也是错误的。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没有“原告人”的说法。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被害人被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非原告人。

被告、被告人性质不同,不可混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作为原告,应该称自己为原告而非原告人,这点我们应该注意。


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问题四:起诉状是否要写明案由的问题。

错误示例

“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由:不服交警处罚决定纠纷

正确示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行政处罚”


起诉状是否要写明案由,存在争议。一些当事人和代理人认为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责,法律、法规没有要求起诉时必须写明案由。也有当事人不懂案由是什么,在起诉时,不写案由或是自创案由。

首先,什么是案由?所谓案由,百度百科给出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其次,案由有什么作用?案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通过确定案由,确定适用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准确把握行使的请求权的形式或实质要件;2、通过确定案由,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3、通过确定案由,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产生重要影响。4、通过确定案由的不同,将导致适用法律的差异,从而最终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笔者建议,当事人、代理人不能自创案由,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12)和《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12)找准案由,准确适用。当事人、代理人,在能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案由,从而帮助审判人员正确把握案件性质,有利于案件审理。

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有限,法律关系难以把握,亦可不写明案由。


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问题五:起诉状通篇说“根据有关/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有关什么?“相关法律”是什么相关法律?


错误示例:根据有关/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确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应该言之有据、言之有理。所谓言之有理,就是写文章要讲事实和道理,理就是事实和道理。所谓言之有据,就是写文章要有依据,据就是你所凭借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据对案件的审理作用自不必说,案件中法律的援引也同样重要。

法律的援引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在能准确援引法律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己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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