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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奶奶找律师,老奶奶找律师的故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1:10:59
八旬老太打官司,要求保障业主知情权

李立(化名)老奶奶已经八十岁了,可是她却和律师一起颤颤巍巍地走上公堂,为的却不仅仅是自己的事儿。那她究竟为的啥呀?

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费收支和小区共有部分收支情况

李立是一名退休教师,2013年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并按规定交了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的管理却不尽人意。楼道卫生打扫不干净,小区里面杂乱无章,绿化也不达标,小区居民颇有怨言,而且小区里面做了很多广告,物业公司却从未公开过广告收益。业主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却无果。他们找到在此居住的德高望重的李立,希望她带头为大家维权。

李立不顾年迈,立即请了律师,写了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她在诉状中说,2013年,她购买了石家庄某小区房屋一套,与小区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环境卫生条件差,物业服务内容少,物业费却极高,并且被告还占用业主共有的设施营利,但从未将各项费用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希望予以改善并公布收支,但被告始终不理会。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第一,该公司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第二,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及被告利用业主共有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情况;第三, 2013年至2018年物业费收支情况。

被告:根据相关规定,包干制物业收费方式不用公布收支情况

某物业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诉求第一项,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关于原告诉求第二项,被告均会在来年1月份公布上年度的收支情况,且公司有备份。关于原告诉求的第三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不包括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方式为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费,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承担,与酬金制的收费方式相区别。只有酬金制的需要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收支情况,包干制不需要公布收支情况。

法院:小区业主享有物业知情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内容在合同中均已有明确规定。原告可通过查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故法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和资料,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虽提交其该部分公示备份文件,原告不予认可,且系被告单方制作,亦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公示,故对被告主张该部分已公示的说法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向原告公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形式为包干制,且列明了开支事项,但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布事宜未做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亦未要求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综上,对原告的本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立公布某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后记

拿到判决,李立表示,她不后悔打这场官司。通过这场官司,她和其他小区业主厘清了许多关于物业的内容,也懂得了只有业主团结起来,利用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权。法院虽然只支持了小区物业公司应公布共有部分收益情况,但这也会让业主们受益。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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