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公安系统问询可以找律师参与吗,当事人被讯问时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0:59:14

当事人被讯问时有个很重要的权利,是除了辩护律师之外,基本没人会着重提醒他/她的。那就是如实陈述所有对自己有利的情况。


很多当事人在作笔录的时候是完全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来回答的,而只要其认为最后形成的笔录如果记录下了自己的大部分陈述,就会在笔录上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相符)”。但对于辩方而言,这样的“常规做法”有可能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字眼问题


法律上的字眼是非常谨慎的,几乎每个案件中都可能存在两个看起来非常相似的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的字眼。


举例而言,“盗窃”和“扒窃”存在较大差别。“扒窃”特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即可构成盗窃罪,无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实践中,对于涉案金额较小的盗窃行为,办案单位会着重考虑是否属于扒窃,也出现过当事人不完全清楚“扒窃”的含义,但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自己扒窃的情况。


二是笔录“不完整性”的问题


很多笔录实际上是“不完整”的,讯问人一般不会100%记录下当事人的原话,尤其是当事人用的是口语,语言中难免有一些语气词和重复之处,因此,讯问人记录下的话语一般只是当事人陈述的“主要意思”,一般来说这种记录方法并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但个别时候可能会出现谬误。


譬如一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标准是3000元,当事人回答的是“2900、3000这样子吧”,讯问人记录下来的可能是“3000元这样子吧”,那么只看笔录,办案人员就会认为当事人直接承认自己(很可能)的犯罪金额很可能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虽然犯罪金额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或审计等方式作出认定,但在鉴定或审计结果尚未出来时,当事人自己的供述或辩解也属认定数额的主要依据之一,并会在相应的阶段发挥作用。


三是不说明有利情况的问题


正如我在《第一次讯问有多重要》里面说的一样,有很多情况,当事人一开始说和接受律师会见后再首次提起,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办案人员默认第一次的笔录是“未经加工”的原始笔录,也是最接近当事人真正想反映的情况(无论真假)的笔录。如果在律师会见前,当事人能够把部分对自己有利的情况进行说明,哪怕只是简单“点到”,那么律师后续在取证和论证方面就不会这么被动。


有些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没见过律师之前不提出,等律师见过当事人之后再提出,那么辩方要面对的质疑可能会更大,证据被认可的难度也更大。如果辩方要调取的是物证,情况相对而言会好些。但如果是当事人此前从未提出的“证人”,律师会见过当事人后才首次提出,律师才提出申请或进行取证,风险相对而言就会大很多。因此,作为辩方,我建议当事人在被讯问时尽量在笔录上上注明可能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包括事实情况也包括证据情况。


值得一说的是,当事人自己需要审慎判断,究竟哪些情况对自己相对有利。有时当事人是不具备这种判断能力的,如果判断不出该情况对自己是否有利,建议先不说。当然,对于没有被立案拘留但从事的行为有违规风险的人来说,平时多学习法律知识是有好处的,因为这可以增强其对于“有利/不利”的判断能力。作为法律人,我希望每个人都依法依规,但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慎重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