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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找律师起诉,美女找律师起诉男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20:43:05

古语有云“安不忘危,盛必虑衰”,生活中的意外总是突然而至,如山洪一般到来时完全不给人喘息的时间,转瞬便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所以无论当前处在怎样安稳的环境里都不要忘记潜在的危险,这样才能保证人身财产的最大安全。

有的意外是人事先无法掌控的,有的意外是稍加小心便可避免的,正如今天要说到的这桩案例,一次正常的旅游活动中,女子下海游泳导致溺亡,事后家属十分悲痛,认为旅行社要承担责任,退还费用,索赔57万余元,旅行社则主张半分责任都不承担。

“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法院判了


正常情况下旅行社当然要负责游客的安全,成了被告为何还主张没有责任呢?事情还要从这桩意外的经过开始说起,法院最终也是根据事实作出判决。

案发经过:

广西南宁的曾女士人到中年爱上了四处旅游,常与好友刘女士结伴,2021年6月曾女士听说某地一海滩风景区沙细水清坡缓浪平,自然风光赏心悦目,特别适合放松。

和刘女士商量后,两人便一起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两天一夜专题摄影旅游项目,签了合同,旅行团共19人,12日早上由旅行社派大巴接人后出发前往海滩,伴随着导游的解说和提醒,一片欢声笑语中,众人抵达目的地。

19名游客按旅行社的安排分头游玩,欣赏当地特色风土人情,观看节目,玩到晚上大家都累了,纷纷回酒店休息,按照原定计划,第二天的活动是早上8点半集合后开始,曾女士却将活动提前了。

“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法院判了


原来曾女士是个游泳爱好者,见到一望无际的大海非常激动,总想到海水里体验下自由的感觉,恰好闺蜜刘女士也是游泳能手,两人一拍即合,次日清早5点多一起去沙滩游泳,下海时其他人还在熟睡中,没法阻止她们冒险。

结果意外突然降临了,游着游着刘女士发现闺蜜的情况不对劲,她头没入了水中,似乎溺水挣扎无力,刘女士急忙过去将人救上沙滩,大声呼救,为曾女士做心肺复苏,又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用最快的速度赶来现场,遗憾的是,曾女士呛入太多的水,回天乏术不幸去世。

期间刘女士通知了导游,导游又通知了旅行社的负责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得知曾女士因为下海游泳溺水身亡,家属伤心欲绝,为此和导游、旅行社产生争执。家属要求他们为这桩发生在旅游活动中的意外承担责任赔偿,旅行社表示拒绝,私下协商不了双方随即上法庭辩理。

案例分析:

归责原则

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责任之外,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原则也是最常见的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就是过错为必须要件,除此之外还有客观损害事实(如本案中曾女士溺亡就是损害后果),侵权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导致损害出现的因果关系。

“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法院判了


以上要件均成立的话,侵权一方自然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曾女士为游客,被告方对其负有安全提醒、告知的保障义务,没有尽到意味着存在过失,不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抱希望的态度,也要因为过失存在判定过错成立担责,那本案要件是否全部符合呢?

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案情事实,本案特殊的一点在于溺水的曾女士不是经旅行团安排下海游泳的,而是在清早时分,没有告知导游的情况下私自下海,所以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并没有主动实施侵权的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懈怠或者疏忽了事前和时候必要的安全保障工作。

曾女士去的海域是非规划泳区,住宿的酒店前台、事发水域周边,沿途路面等多个地方都有提醒此处为危险非泳区域,容易发生意外,不得下海的明显警示标志,事后根据调查,其余游客作证,导游出发、带队乃至就餐、休息期间,曾多次提醒大家不要冒险游泳以防遇险;

“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法院判了


景区在安全提醒方面没有什么问题,旅行社选择该景区也就谈不上将游客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由于曾女士是在非正常游玩时间悄悄离开酒店下水玩耍,导游完全无法预料到,来不及阻止,事后得知曾女士遭遇溺水,负责人均第一时间赶来帮忙救助,事先事后均没有过失。

因果关系之辨

危险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是曾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溺亡水域的危险完全知情,仍然不顾导游、景区、酒店的提醒私自下海,这应当评价为一种冒险行为。

曾女士与旅行团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在旅行社已经全力警示说明救助的前提下,游客私自安排活动导致受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也符合《旅游法》和《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无不妥。

“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法院判了


所以曾女士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需要担责,在法律角度是没有足够依据的,旅行社的义务已经尽到,其行为与曾女士瞒着导游私自下海溺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包括景区都不能预判游客会非正常游玩时间偷偷溜到危险海域游泳的突发情况,曾女士自己不防控风险,诱发本次事故。

审判结果

曾女士不能“居安思危”,提高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反而主动立在危墙之下导致受害,损害结果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构成违约,行为也未违法,无过错,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曾女士家属要求赔偿损失退还旅游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方不需要担责。

结语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任何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应当被谴责,但,如果侵害是当事人“主动”寻求,或者明明知晓、能够预判危险存在,依然轻视、冒险,就不能苛责其他有义务保障其安全的责任主体时刻跟随,严防紧守,人一定要懂得将安全摆在第一位,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法院判了》一文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与本案无关,侵删;原创文章,谢绝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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