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浩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冤案何以产生,又该如何避免,是中外刑事司法的共性话题。秋山贤三先生早年在横滨、东京、德岛地方法院以及东京高等法院担任法官,之后辞职成为一名律师,为许多冤案事件辩护,是日本知名冤案问题专家。
秋山贤三的《法官因何错判》虽着眼于日本刑事司法,但书中探讨的问题却未尝不适合当下的中国司法,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与反思。
一、冤案事件
《法官因何错判》剖析的三起冤案事件,应当被我们视为观察冤案的样本,进而取得有益的司法经验。
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
秋山贤三担任再审法官时,宣判被告人无罪的冤案。
1953年11月5日凌晨五点十分左右,在德岛市经营收音机业务的S(50岁)被人用刀刺死。案发现场遗留有匕首、手电筒等物,而且房顶上的电话线与电线都被切断。
起初,德岛市警方以“外部犯人论”进行搜查,认定K某为嫌疑犯。后德岛地方检察院将搜查方针转为“内部杀人论”,将与S同居的姘妇富士茂子锁定为犯人。
为了收集符合“预判”的供述,德岛地方检察院逮捕拘留少年N和A(住在S家的店员),强制收集四份口供,“目击S与富士茂子的搏斗”、“在茂子的指示下,切断屋顶上的电话线、电线”、“在茂子的指示下,将日式鱼生刀从两国桥上丢入河中”、“在茂子的指示下,从某处借来匕首”。
在此基础上,茂子作出认罪自白。然而,德岛地方法院并未考虑本案的疑点,而是按照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的要旨,对富田茂子作出有罪判决。在此之后,茂子及兄弟姐妹不断的一次次提起再审申请。
直到案件发生戏剧性变化之后,案件才引起足够的重视,先是少年N和A坦言做过伪证;接着德岛地方检察院公开二十二册“不提交记录”,其中包括现场勘查报告的6张照片(证实茂子一家人的被单上有“胶鞋鞋印”)。
距离茂子去世已近一年,1980年12月13日,德岛地方法院决定再审茂子杀人事件,直到1985年7月9日,在茂子缺席的法庭上,茂子无罪的判决才被作出。
袴田事件
秋山贤三以律师身份参与辩护的案件,本书成书之前袴田还在申请再审。
1966年6月30日凌晨一点多,某工厂专务理事一家(父母、子女)惨遭杀害,房子被烧毁。案发不久,住在该工厂的员工、前拳击手袴田严被锁定为嫌疑犯。
秋山贤三将此案作为样本,主要是因为本案广泛存在媒体预判的植入。起初,媒体得到警方情报后便先行报道,误导公众;还有权威媒体刊登时任分局局长倾向性分明的评论文章,“从袴田房中搜出的“带血的睡衣”就是科学搜查的胜利”,“顽固与反社会性是犯罪者的共通性格,而袴田是最为极端者”,这为之后的错误埋下伏笔。
长崎事件
1997年10月1日,长崎乘坐电车时,站在长崎前边的女子指认长崎强制猥亵,一审、二审凭借女子的供述作出有罪判决。在这起事件中,最大的特点是证据脆弱,只有被害人供述,缺乏物证以及其他证据。唯一的科学证据,纤维鉴定还因“被告手指上的纤维”与“受害者衣物上纤维”缺乏同一性未被法院采信。
这种缺乏足够证据的案件,在秋山贤三看来,法院本应宣告无罪,但是一审、二审还是以受害者供述自然、合理,对长崎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对此的解释是,其他证据可以补强受害人的证词,比如受害人与被告人距离相近;被告人说了两次对不起,还意欲以钱解决问题,能够说明受害人供述的真实性。
二、冤案暴露的问题
办理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秋山贤三痛切感受到法院审判的失职,“审理的法官只要慎重作出科学合理判断,遵从罪疑惟轻原则,茂子不至于如此受苦”。
有罪判决认定茂子与S的搏斗,问题重重。少年证人证实作案工具被丢入河中,可是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这把刀;S身上有十一处负伤,茂子则仅在左腹部有擦伤,手心手背无任何防御伤。S作为退役军人,体格强壮,与不足一米五的茂子决斗,茂子居然毫发无伤,简直匪夷所思。
秋山贤三举出的这起冤案事件给我们提出三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能否经得住检验。在警方、检方的强势控制之下,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没有绝对的必然;
第二,检方作为公诉方,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即追求有罪强过追求公正,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足额,是否有瑕疵,需要法官的慧眼识珠;
第三,职业法官是否同“市民生活”存在距离,能否根据经验法则、逻辑经验,深刻洞察案件事实,值得怀疑。
袴田事件虽然尚在申请再审,但是通过秋山贤三的案件分析,此案同样疑点重重。
作案衣着“睡衣”的认罪供述以及睡衣附着“血迹、油渍”被作为重要物证,而后却又在工厂酿造桶中发现“五件衣物”,“带血的睡衣”被从证据中撤掉。
对此,判决最终解释为,结束杀戮前穿的是“五件衣物”,之后换成“睡衣”纵火。问题是,这种说法无法说明换装的必然性,另外“五件衣物”着装实验表明,袴田无法穿着“五件衣物”中的长裤,长裤尺寸很小。唯一将五件衣物与袴田联系起来的,居然是在袴田老家发现的一块“布头”,与长裤布料相同。
“五件衣物”长裤与衬裤附着的血迹,只检测出丈夫一人的血渍,没有其他三人的血渍。作案动机一再更改,起初是与专务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之后变成母子三人要一笔钱去外面租公寓,判决认定的则是袴田为了强占专务的钱款。
另外,被告人的四十五份供述,判决否定四十四份供述的证据能力,只采纳一份检察官的调查书。判决详细说明警方违法调查过程,肯定被告供述受到强制性、威胁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天内同时做出的三份供述,警方的两份均被排除,检方的调查书未必没有问题。
在秋山贤三看来,检方调查同样存在疑点,被告人的这份供述只是对先前供述的总结,并且地点相同,时间相近,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同样存在欠缺。诸如此类,犯罪与否的事实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疑罪从无的标准能得到多大程度的贯彻,是冤案不断提出的问题。
长崎事件,则是在缺乏补强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仅以受害人供述的自然、合理便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有一方证言的情况下,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是事实认定的常有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观,实则是用已然的证据回溯证明过往的历史事实,只是这种回溯过往的证明标准必须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结论具有唯一性。既然如此,那么对于证言的补强,如何完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三、反思冤案:避免无辜者被冤枉
“一个案子,对法律家而言,不过是‘无数案件中的一起’,对被告人而言,却是人生的重大转折点”。无辜者不被冤枉,避免冤案的再次发生,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
透过上述案件,秋山贤三指出日本刑事司法广泛存在“潜在冤案”的因由在于:
➤ 第一,证据问题。证据收集阶段,程序上缺乏对公权的限制,普遍存在供述的强制、证言的引导、证据的匿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难以出现在供述笔录之中。
➤ 第二,法官问题。法官的视野有限,面对起诉阶段的全案证据,盲目信任检方,对被告人存在先入为主的预判有罪,无法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去尝试理解被告人。
➤ 第三,证明标准问题。司法实践难以贯彻“超越合理怀疑程度”,无法践行“罪疑惟轻”原则。
➤ 第四,司法构造问题。99%的有罪率,辩护方处于劣势,检方过于强势,法官与检察官具有同质性,存在联手对抗辩护方的可能。
面对上述问题,秋山贤三给出的建议是,最为迫切的是要增强被告人的辩护防御能力,强化辩护律师在搜查阶段的辩护权;增加检方公开全部证据的法定义务;另外还有针对职业法官内心状态的“十诫”。
比如: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认识到会有看不见的事实;践行罪疑惟轻原则;经受社会磨炼,去了解社会、了解人;不轻易相信供述证据,洞察错谬的可能性;重视被告人的辩解;保持百姓视角,遵循民众常识。
事实上,秋山贤三指出的冤案成因以及冤案对策,同样切合当下的中国司法,我们又该如何反思。
➤➤ 第一,被告人的防御权过小,缺乏律师的在场权,使得无法限制警方、检方搜查阶段的权力,导致的结果必然是问题案件中普遍存在供述强制,有利事实难以呈现在警方、检方制作的笔录之中,另外还会存在匿藏证据的可能;
➤➤ 第二,法官与检察官的天然关系,必然更加信任检方,而对辩护人存有意见,对辩护意见缺乏足够的重视。经常出入法庭的想必都会看到,检察官与法官走的是一个通道,律师走的却是另外一个通道,这里是不是有些门道;
➤➤ 第三,案卷移送主义,必然使得检察官、法官对于被告人存在先入为主的有罪预判,进而轻视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 第四,过高的有罪率,使得法官过于相信办理的案件不存在问题,毕竟有问题的案件不是百里挑一,也不是千里挑一,这个案件怎么就会存在问题;
➤➤ 第五,刑事司法能否恪守“排除合理怀疑”严格证明标准,真正做到“疑罪从无”,敢于宣判被告人无罪。
目前来看,司法改革仍旧任重而道远。既然如此,那么在刑事司法尚未迈入完美的境界之前,司法工作者的内心审慎心态还是最要关注的。正如秋山贤三指出的“职业法官十戒”一样,司法工作者需以严格标准要求自己的“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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