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了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
羁押听证办法出台的背后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何在?根据《办法》开展的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如何避免羁押听证流于形式?就这些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通过听证审查
准确适用羁押措施
记者:苗厅您好,《办法》的出台,对外界释放了一个怎样的信号?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苗生明:《办法》是最高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措施和配套文件,同时也是检察听证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方面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候审主要有逮捕羁押和刑事拘留两种情况。尤其是逮捕羁押,在实践中适用范围大、羁押时间长,从法律规定看,一般应当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办法》的出台背景,这里有几组数据足以说明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第一组数据是我国的重罪案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人数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至2020年的3.9万人,比例从19.6%下降至3.1%,轻罪案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0年的87.3%。2021年1月至11月,重罪、轻罪占比进一步拉大,分别为2.0%和89.3%。第二组数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三年之后,已经有8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其中绝大多数是轻罪案件。
还有第三组数据以往少被提及,就是从立法层面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我国刑法罪名中法定犯的罪名比例已经占到80%左右。而法定犯与自然犯的一个明显区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要小得多,甚至没有社会危险性,只是因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造成危害或者危险(比如醉驾案件),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羁押候审的必要性也大大降低。
需要强调的是,《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羁押。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目的,是要通过听证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准确适用羁押措施。绝不能把羁押听证错误理解为“不羁押前的听证”,而是通过听证该放的放、该捕的捕。
启动羁押听证的案件
主要有三类
记者:《办法》出台后,引发了外界高度关注,尤其是律师群体。我们也注意到,《办法》第3条明确,“可以”进行羁押听证,而非“应该”或“必须”,对此如何理解?对于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而言,他们较为关心的是,哪些案件符合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听证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否顺利启动?
苗生明:《办法》第3条之所以规定为“可以”,主要是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审查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的羁押案件都需要以听证形式开展审查。比如,检察官经审查并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后,对于是否需要逮捕或羁押不存在疑虑的,就没有必要开展听证,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具体来说,有必要启动羁押听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涉及六种情形。第一类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捕与不捕的问题,如果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第二类是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逮捕在押的案件,认为侦查期限或者羁押期限不够了,要提请检察机关延长期限。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批准延长羁押,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第三类是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职权审查发现或者根据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中,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总之,只有检察官初步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听证审查能够帮助检察官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确保案件办理效果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羁押听证。
一般不公开进行
记者:对于控告申诉类案件的听证,最高检曾提出“应听证尽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而《办法》第5条提到,根据本办法开展的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经检察长批准,听证活动可以公开进行。这是出于哪些考虑?
苗生明:检察机关推进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兼顾保障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羁押审查案件中,95%以上发生在侦查阶段,这要求羁押审查必须尊重侦查规律、保障办案需要,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羁押听证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这一根本特点,对侦查秘密、当事人隐私等予以有效保护。不能为了听证而听证,为了公开而公开。只有在公开听证确有必要,且不影响侦查办案、不影响诉讼进展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开进行听证审查能够取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公开听证。同时,为了加强羁押审查环节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案件羁押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
记者:听您这么解释,羁押听证不公开是有原因、有道理的。但是也难免会有这样的担心:羁押听证不公开,会不会流于形式?
苗生明:不必有这样的担心,不管是公开听证还是不公开听证,在很多情况下会邀请一些社会上的听证员一起参加听证,通过他们的听证活动,一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也是通过他们接受社会监督。即便是检察机关举行的一些简易的听证活动,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说,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在听取各方的意见,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辩护人的意见、侦查人员的意见,目的是为了做一个综合的审查判断,兼听则明,最终确定要不要羁押、有没有必要继续羁押。
相关案例
江苏苏州相城区
听证会上,关键证据让他沉默
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听证室内,该院对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组织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李玲玲主持,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被害人杜某、犯罪嫌疑人于某女友参加了听证会。
“李检察官,感谢你,我和于某又成了朋友。”2021年11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玲玲接到杜某的电话。同一天,她还收到了于某家属从3000公里外的老家寄来的锦旗。
于某和杜某是老乡,都在苏州打工,他们经常聚在一起称兄道弟。可在2021年端午节那天,因杜某猜忌女友和于某的关系,两人“翻了脸”,并发生肢体冲突,杜某腰部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1年10月29日,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间,公安机关两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于某坚称是杜某先持剪刀欲伤害自己,而杜某始终不承认自己携带剪刀。11月5日,该案被移送相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李玲玲审查后认为,杜某是否先拿剪刀欲伤害于某是本案的关键,这关系到他是否存在过错,也关系到判断于某社会危险性的大小。
既然言辞证据不一致,李玲玲决定从客观证据中寻找突破。她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当时的执法记录仪,反复观看当时的出警视频。一个细节引起了她的注意:于某告诉民警杜某要拿剪刀捅自己并向民警出示伤口,当民警问及剪刀在哪里时,杜某一边用手指了一下一边轻声说了句“往那边找”。这让李玲玲确认剪刀确实属于杜某。
由于杜某在此案件中存在过错,于某无犯罪前科劣迹、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5万元,没有社会危险性,相城区检察院拟对于某作出定罪不捕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该案属于检察院在依法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且属于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有必要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11月12日,该院对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组织召开逮捕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听证会上,围绕杜某是否存在过错及于某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听证审查。
当检察官提到杜某持剪刀欲伤害于某、存在过错时,杜某仍一口咬定“剪刀跟我没有任何关系”。对此,李玲玲当场播放了出警视频。看到视频中自己手指剪刀方向轻声说“往那边找”的细节时,杜某不再辩解。
经讨论,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院对于某作出的拟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下午,该院继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刑事和解:于某赔偿杜某6万元,杜某对于某表示谅解。于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河北保定莲池区
企业负责人被取保候审后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举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邀请地方政府代表、企业代表、投资人代表、侦查人员、辩护人及人民监督员等,围绕石某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听证。
“截至目前,我公司已启动多条生产线,并与相关厂家达成合作协议,实现盈利40余万元。”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石某说,自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后,重获自由的他全力投入生产自救中,生产规模逐步扩大,市场销售逐渐恢复,正在稳步履行还款计划。
2021年初,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了解到,石某白手起家,依靠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和把握,逐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成为当地利税大户。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企业从向员工的亲朋好友借钱逐步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吸纳资金。2019年,因市场出现波动,企业利润大幅下降,生产经营困难,其向社会吸纳资金达3亿元,造成损失7000余万元。
在生产自救过程中,因石某与部分投资人意见不统一引发矛盾,部分投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石某也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印鉴被扣押,账号、股权被冻结,企业发展陷入死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部分投资人也逐渐认识到挽救企业的重要性,逐渐回归理性,表达了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共同维护企业发展的心声。
“我们全部50名投资人一致同意对石某变更强制措施,以便其继续经营企业。”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2021年6月29日,莲池区检察院邀请地方政府代表、企业代表、投资人代表、侦查机关、辩护人及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该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当地政府、企业代表从维护稳定、保护企业发展、开展生产自救、偿还债务的角度发表了意见。侦查机关认为石某投案自首,主动配合工作,相关证据已经取得,可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人民监督员表示要监督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计划,敦促企业守法经营。
同年7月1日,该院在充分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石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一定好好经营企业,尽全力偿还欠款。”石某被取保候审后立即全力投入到生产自救中。
2021年8月14日,莲池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宣判。
湖南株洲
无业青年误入“跑分”团伙
捕不捕
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对龚某等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羁押听证。
“目前涉案金额是否已经查实?”
“上游犯罪已经定性了吗?”
……
2021年11月18日,在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举行的龚某等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听证会上,3名听证员正在对案件提出问题。
2021年9月,龚某告诉无业青年王某一个赚钱的业务,说只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境外平台收钱转账,每天坐在家里就能轻松赚取数百元。起初,王某有些疑虑,但经受不住诱惑,他还是拿出两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并将自己两个朋友董某、龙某拉入“跑分”团伙。10月中旬,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迅速出击,将龚某一伙人全部抓获归案。
2021年11月12日,株洲市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董某、龙某3人在此案中系从犯,参与犯罪活动时间较短,均自愿认罪认罚,且3人均系初犯,年纪较轻并无犯罪前科。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对3人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但该案涉案金额较大,不采取逮捕措施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经过深思熟虑,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对王某、董某、龙某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听取各方意见。该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由株洲市检察院检察长胡波主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侦查人员和值班律师分别发表意见并阐述理由。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3名听证员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董某、龙某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充分讨论。经过研究讨论,听证员认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对该3名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必要性。
听证会后,株洲市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及依据,采纳了听证员的最终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董某、龙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日报 作者:史兆琨 卢志坚 王金艳 陈梦初 肖俊林 曹永辉 张吟丰 罗兰 郭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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