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枫云,作者:梁 枫;文仅供交流学习
今天,专题和你聊聊关于「律师的离职」。这并不是一篇普法文章,而是一个摆在每个律师面前关乎职业发展和生涯规划的重要问题,值得思考。
律师转身
今年这个夏天,除了“乐队的夏天”以外,还有第四季的《中国好声音》,依然正在麻木不仁地热播。导师转身,照例可以决定歌手在下一轮的演唱机会。
而「律师转身」,说的则是律师这个职业的辗转沉浮、身份转换。
说实话,高高兴兴就职容易,开开心心离职并不容易。因此,所谓“优雅离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并不容易做到的,这才有了这篇文章。
——如果你刚好是一名律师,而又刚好正打算离职或者刚刚离职,相信一定会感同身受、感慨万千,甚至有很多话要说。
律师为什么不会用「离职」这个词
说来也奇怪,在律师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离职,很少用「辞职」「开除」这样的词,而用的比较多的则是「调离」「换所」。
这并不仅仅是一个称谓习惯的问题,也许正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历史变迁。
想当初,律师从体制内分离,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正式全面接受市场的检验和选择。
很多历史的痕迹却影影绰绰地残留其间,让人不得不想起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律师职业从行政权力到市场权利的现实转变过程,一如从“制服”到“西服”的嬗变。
所以,尽管当下的律师行业基本上全面实现了市场化(比如,北京在早些时候取消了律师收费的行政标准,完全由市场决定;前几天,山东省也刚刚取消了律师收费标准),但是,一个律师从一家事务所到另外一家事务所,所办理的仍然是“调动”手续。
因此,律师从一家事务所转至另外一家事务所执业,和作为一家公司的员工离职几乎没什么分别,该发生的不快依然不会少,该发生的争议依然会发生,甚至该打的官司,对于事务所和律师来说,更是毫不迟疑、毫不犹豫。
律师工作会不会“不能胜任”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主体,是否为委托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当然存在是否胜任的问题。比如,在工作中是否尽职,是否充分保障了客户的委托利益,等等。
比如有媒体报道,前段时间,某地一名律师在一起案件中,未及时将判决书送达给委托人,导致委托人错过上诉期。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不尽职行为。如果换作医生行业,这就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
当然,在律师行业,极少有律师事务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单方通知律师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从劳动法角度,“胜任”的判断标准多样、判断依据严苛,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难以让人心服口服,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鲜有获得支持;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出来混都是需要面子的,更何况律师的圈子又非常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该是性价比最高的离职方式。
所以,最经典的对话场景是——
事务所负责人找到律师,在罗列了前述一大堆不胜任“业绩”或者陈述一大堆主客观原因之后,说:“X律师,你看,所里觉得你不太适合继续呆下去了,要不你换个所,找一个适合自己的事务所试试?”
“好吧,我考虑一下。”
“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于是,眼看着大势已去的当事人,通常会明智地马上去打听别的事务所的招聘信息了。
一旦有准信儿,双方通常会麻利儿办好“调动”手续,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到下一家事务所执业。
当然,基于人性深处的“秋后算账”心理使然,在上面的情形下,当负责人找到当事人谈话后,当事人即使觉得再呆下去没有意思,但基于自我价值被否定,往往不能甘心。
于是,也有人会开始启动“算账”模式:比如工资、提成还有多少没兑现、年休假还没休完、一定要给多少补偿或赔偿……一旦谈不拢,轻则横眉冷对,重则法庭相见。
失去了“优雅”,离职变成了一年职业生涯中令人烦恼的事件。
要不要给人“意思”一下
与被人劝退的情形不同,主动辞职也不一定让人省心。
比如,律师自己觉得事务所不再适合自己,过得不开心,再找开心处。尤其是对比之下,寻找了已心仪的事务所之后,这种感觉就会愈加强烈。
于是,向事务所提出辞职——准确地说,转所——申请“调离”。
多数情况下,事务所看到人要离开,显然心已先走,留得住人留不住心,秉承“入职自愿,离职自由”的原则,不如顺水推舟,尽快与之办理好调动手续,遂其心愿尽快调离。
反正在律师行业中,来来往往,进进出出,尽如常态。
请注意,前面说的是“多数情况”。也有“少数情况”,让离职并没有那么顺利。
现实中,也会有事务所的负责人或人力部门,往往会借辞职一事,给个“脸子”,卡个“脖子”,也并不是没有发生过。
有个同行赵律师就曾经跟我吐槽。他提出从事务所辞职时,事务所长期拖着不给办调离手续,总是借故如案件未结清、手续不全、领导不在等原因,拖着不办。
最后,赵律师还是从别人那里打听到,需要给人事主管意思一下,才能顺利办好手续。
依赵律师的耿直性格、火爆脾气,这哪能行?如果跟他“意思”一下,我就没“意思”了。
赵律师果然就一直没有任何“意思”。
转眼三个月过去了,手续依然还没办下来,就直接找人事主管大吵大闹了一番,惹急了的人事主管放下一句:“你试试看,如果没我的证明,你走的了走不了?”说完,人事主管“优雅”地转身离去。
又过了三个月,实在忍无可忍的赵律师,不得已对事务所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当然,案件在仲裁庭中当庭和解,事务所答应为赵律师办理调离手续。
但此刻,距离赵律师当初提出辞职已经过去了8个月。时过境迁,原来谈好的事务所也不再同意接收了。老东家同意调走了,却又没了新东家。都是离职惹的祸。
如果离职不可避免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且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
基于执业经历的连续性要求,在不同事务所转换中,当然是转换过程越短越好。
现实中,无论从任何一家事务所离开到另外一家事务所执业,期间所经历的手续办理时间都是必须的。
也就是说,如果想要离职的话,必须有这样一种心理准备:可能有一段时间,你从原事务所调离了,但还未调入到新的事务所。此刻,你也许不属于任何一家事务所,处于“悬空”状态。
而刚好,这段时间有人找你,希望委托你办理案件,你去找原事务所还是新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呢?很可能谁都不会办。在这种情况下,最痛快的解决办法似乎只有一个:这段时间就尽量别接受委托呗!
这也许就是律师离职、转所、调动带来的麻烦之一。
不过,不得不承认的是,从任何一家事务所离开到一家新的事务所执业,无论“调动”手续办理的多么顺利,都必然是一次执业经历变动,会不可避免地在自己的执业经历中多了一个执业机构。
要知道,这样的经历,并非总是一个加分项。
试想,如果一个执业十年的人,一直在一家事务所执业或者中间曾经变换过一两次执业机构,也许都会让人觉得没什么,但如果在这期间换过五家事务所执业,会让人怎么想?——这家伙喜欢跳槽,不太稳定啊!
我就亲眼见过一个执业了八年的律师,经历过七家事务所。对于一家事务所来说,面对这样的执业经历,根本无需听其本人解释什么,多半都会审慎从事。
(顺便安利一下:前段时间,曾经有媒体专访报道我们律所创所27年创始人无一人离开,想来也算是一件引以为傲的事吧。)
职场凶猛,离职优雅
说到这里,并非说一个律师必须在一个律所工作一辈子,永不离职。
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合则欢聚,不合则散”,原本无可厚非。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对于律师和事务所而言,也当然是双向选择。
如果看对眼,“缘”源不断;反之,“留下未必是活路,离开未必是死路”,也许对彼此都是一个新的契机和生机。
宛如律师行业中很多事务所分分合合一样,一个律师从一家事务所离开到另外一家事务所也是如此。
当然,重点是离职“优雅”,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过程能耗,从而积蓄新的能量,以保障未来的职业生涯继续高歌猛进。
说到底,“优雅”不仅是一种气质,更是一种人生态度。对于职场来说,则更是一种高级的职业修为。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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