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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起诉一定找律师嘛,楼梯过道装鞋柜有碍通行 邻里对簿公堂后调解拆除 律师:占用公共走廊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14:10:52

在楼梯过道加装鞋柜,邻居有权请求拆除吗?在公共走廊摆放自家闲置物品,到底是业主的权利还是涉嫌侵权?10月31日,西固法院公布一起因楼梯过道加装鞋柜引起的邻里纠纷。记者同时采访律师,详解占用公共走廊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

邻里闹上法庭

只因过道加装鞋柜

刘某住在西固区一幢一梯两户且没有电梯的老式居民楼里,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由于小区内没有车棚,刘某将自行车放在家中,邻居时常能看到他抬着自行车上下楼。今年4月,下班回家的刘某突然发现楼下邻居王某请了木匠,在楼梯过道处打了一组鞋柜。于是,刘某便上前询问王某。王某表示,家中储物空间不足,大量的鞋子无处放置,便在门前过道处加装一组鞋柜。刘某当时虽然认为王某此举占用公共过道且会给自己的出行造成不便,但碍于邻里情面,没有明确提出反对。不久后,王某加装的这组鞋柜做好了。

老式居民楼的楼梯过道空间本就狭小,每天抬着自行车上下楼的刘某即便再小心,也难免会撞到鞋柜,久而久之,鞋柜的门板就被自行车刮出几道痕迹。王某看着自己“伤痕累累”的鞋柜,难掩心中怒火,于是在某天下午堵住了下班回家的刘某,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虽然二人很快被邻居拉开,但刘某越想越气,他先后找到物业、社区投诉王某占用楼梯过道的行为,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今年8月,刘某将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拆除其在楼梯过道处加装的鞋柜。

法官多番调和

纠纷和平解决

对于这起邻里纠纷,办案法官一开始本想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但被告王某坚持认为自己在自家门前安装鞋柜的行为并无不妥,反而要求原告刘某赔偿被其刮坏的柜门,调解难以进行。于是,办案法官耐心向王某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

办案法官表示,小区的区域因权属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业主专有、部分业主共有和全体业主共有。楼梯过道作为楼内住户的通行空间,属于楼内业主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作为共同所有权人,业主有权管理、使用楼内建筑的共有部分。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小区住户,有权合理使用楼梯过道空间,但其在共有部分加装鞋柜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住户的正常通行,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故楼上住户刘某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释法,被告王某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将门前加装的鞋柜挪至屋内。看到王某态度转变,原告刘某也表示了谅解,并当庭提出撤诉。法院准许后,这起邻里纠纷最终平和落幕,那幢老式居民楼也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律师详解:这种行为可能违法

在家门口摆放鞋柜,在公共走廊放置婴儿车、堆放各种杂物……在住宅小区里,这些现象很常见。这样做的人认为,把鞋柜放在自家门口,不影响邻居进出就行,而且这是公摊部分,也是自己花钱购买的,自己有权使用。反对的人认为,公共走廊、楼道是公共空间,属于业主共有,个人无权私自占用,放置鞋柜、堆放杂物等既影响整洁美观,又影响保洁人员日常清扫,甚至还会造成消防和安全隐患。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丹彤。武丹彤详细列出,在公共走廊摆放鞋柜等行为可能触及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武丹彤提醒,公共走廊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均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平等使用权。业主如果有擅自将鞋柜放置于公共走廊处等行为,没有征得其他业主同意,那就会构成侵占公共部位的违章事实。如果有业主要解决公摊面积被占用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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