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缴费工资低于实发工资,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述
2013年3月,张某去新能源公司工作从事调温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签订过劳动合同,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1月13日,张某在新能源公司还原车间楼顶维修完机器下楼过程中不慎踩脱,摔在真空管上受伤。受伤后,张某被送到清徐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4月27日,清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6年9月13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限为5.5个月。
原告主张
张某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448元,实际领取工资平均为4275元。清徐县医疗保险中心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448元计算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按张某实际工资4275元计算。原告要求公司赔偿少缴费造成的差额,仲裁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张某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达九级,应享受与其伤害程度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清徐县医疗保险中心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448元计算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按张某实际工资4275元计算。张某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工资,新能源公司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造成张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新能源公司补足。因此,应按张某受伤前12个月实际工资4275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能源公司应给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8475元(9个月×4275元),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443元9个月×(4275元-2448元)。
以上案例为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例,源自最高院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不做评析,整理出来谨供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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