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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找专办拆迁大案律师选谁,三亚拆迁公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1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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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法判例

一、裁判精要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阳光海岸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或按1.5万元/m2(可上浮15%)给予补偿,《阳光海岸货币补偿协议》中还增加了按照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安置房屋评估价(即完全产权下房地产价格23799元/m2,划拨土地下房地产价格22105元/m2)的补偿方式。也就是说,在阳关海岸棚改项目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也可以自主选择另外两种标准进行补偿。案涉项目的补偿标准已经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的情形。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法判例

二、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8171、8172、8173、8174号


再审申请人李莉、李天明、李永菊、黄琴(以下简称李莉等四人)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涯区政府)征收决定四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琼行终618、633、641、6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上述四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莉等四人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不属于棚户区,根据天涯区政府提交的2011年城市设计修编,其是以“棚户区改造”之名进行纯粹的商业开发,不符合公益性需要,目前仍没有确定安置房信息;2.天涯区政府超出举证期限提交《关于三亚市天涯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以下简称《天涯区经济社会发展决议》),亦未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缺失修建性详细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阳光海岸片区属于旧城区改造,不属于棚改范围,《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阳光海岸征收决定》)缺乏必要的前置文件;3.天涯区政府提交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对账单形成于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4.《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阳光海岸补偿安置方案》)限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选择权,只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5.《阳光海岸补偿安置方案》的货币补偿标准违反《征补条例》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侵害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权;6.《阳光海岸征收决定》载明范围1355亩,远远超出海南省住建厅批复的三个“阳光海岸”棚改的范围677亩,且天涯区政府实际征收范围1857.3943亩,存在超范围征收的问题。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指令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四案审查的重点问题为《阳光海岸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业已查明,天涯区政府作出《阳光海岸征收决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均不能成立,以下结合其申请事由分述之: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法判例


关于阳光海岸棚改项目系商业开发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主张。《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2015年3月30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琼建住房函〔2015〕145号《关于确认三亚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复函》,同意三亚市2015-2017年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分解调整,其中包括三个阳光海岸危旧房改造项目及港务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阳光海岸等棚改项目根据天涯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天涯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是为了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棚户区是一个区域性概念,基于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实际需要,对部分建设年限短、不属于危旧房屋的建筑纳入改造和征收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商业开发的形式来补充旧城改造资金的不足,目的仍是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不能据此否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申请人主张阳光海岸棚改项目系商业开发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涯区政府超期提交《天涯区经济社会发展决议》,阳光海岸棚改项目缺乏必要前置文件的主张。一、二审业已查明,阳光海岸棚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且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被纳入三亚市天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完全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虽然天涯区政府未按照举证期限提交《天涯区经济社会发展决议》,但该事实已有生效的(2018)琼行终235号行政判决予以认定,一、二审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同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开户许可证》形成于征收决定之后,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主张。《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经过前期调研和谈判,国家开发银行三亚市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选定兴业银行三亚分行、中信银行三亚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三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分行四家银行为阳光海岸棚改项目的结算代理行。此后,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7月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阳光海岸棚改项目征收补偿款专用存款账户。虽然案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的《开户许可证》形成于《阳光海岸征收决定》之后,但该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信贷支持并根据征收补偿进度多次注资,天涯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均及时足额支付了征收补偿款,并不违反《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设置的目的。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法判例


关于限制非住宅房屋补偿选择权的主张。《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阳光海岸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为住宅房屋,具有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至于《阳光海岸补偿安置方案》限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选择权,只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的问题,天涯区政府答辩称并未排斥非住宅房屋适用产权调换,该事项属于《阳光海岸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被征收人可与天涯区政府协商解决。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与其自身权益不存在关联性,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货币补偿标准侵害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的主张。《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阳光海岸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或按1.5万元/m2(可上浮15%)给予补偿,《阳光海岸货币补偿协议》中还增加了按照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安置房屋评估价(即完全产权下房地产价格23799元/m2,划拨土地下房地产价格22105元/m2)的补偿方式。也就是说,在阳关海岸棚改项目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也可以自主选择另外两种标准进行补偿。案涉项目的补偿标准已经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的情形,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法判例


关于《阳光海岸征收决定》超范围征收的主张。本案中,天涯区政府在制定阳光海岸棚改项目征收方案时,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三个阳光海岸危旧房改造项目和港务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胜利路北段改造项目并入阳光海岸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上述项目范围内,不存在超范围征收的问题。至于天涯区政府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出红线图范围进行征收的问题,则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莉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莉、李天明、李永菊、黄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心则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雷春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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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来源 法律研习所,(2019)最高法行申8171、8172、8173、8174号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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