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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给自己找律师一般怎样处理,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出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00:35:28

年轻律师为何总是热衷于听各种概念性的讲座,是因为他们在现实中遇到很多复杂的问题让他们感到无所适从。他们总想找到一个能突破这种瓶颈的万能钥匙,而每次他们听完这类概念性的分析,又会感到茅塞顿开,但一遇到新的问题时,又会晕车,又要到处检索案例看法官怎么判的,当找到两个截然相反观点的判决,又会懵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有方法改变吗?

其实,出现这种现象缘于我们学法律的起步的教科书,我们所有的法学理论书籍实质上都是传来教材,大量照抄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观点,正如景汉朝所言,真正植根于中国现状的法学理论书籍几乎没有,而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民族,如果说德系法律能制约住刻板的德国人,但它适用在从小灌输的“三十六计”中国人身上则毫无用武之地。所以,学着现有法学理论的科班生走向社会去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时会茫然无措,因为理论和实践脱钩的太远。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有!

由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各种涉及各种权利、利益冲突,也可能一个法律纠纷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综合性的权利保护(譬如基金、网络虚拟财产类),有可能现有法律还不一定能找到对应的规定。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切记,不要试图将某一问题归结于某一法律关系,然后按照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去搜集证据,这样往往法律关系认定错了,整个楼就会坍塌。要明白一点,法律关系产生于法律事实,但纷繁复杂的事实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事实不厘清,法律关系就会混乱。一般对于委托人来说,他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实现他的诉讼目的,也就是诉求。但如何实现他的诉求,则需要对事实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只有对事实问题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才能得出他的诉求是否成立,而这期间是要忽略法律关系的。如果能得出诉求和事实的发展是吻合的,就要学会反推,用最合适的法律构成去得到想要的结论,实质上直白一点来说,已经知道了答案,怎么履行计算方式只是一个过程问题。在此,我不建议律师对法律关系的构成论述太多,因为有可能会出现偏差。当然,在分析事实问题时,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是回避不掉的,但是尽可能不要讲的太抽象。但也不排除,感觉法官有可能对问题认识不清时,在有把握时,对相关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予以详细论证。

总之,只要诉求正确,事实陈述清楚,相关证据能应证事实成立,其他就交给万能的法官吧,毕竟适法是法官的事,法官想支持你,自然他自己会去找理由的。用句谚语就是,“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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