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寻衅滋事罪之“起哄闹事”的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践的难题;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网络型起哄闹事之寻衅滋事罪,一时成为焦点。在此,就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问题,提炼经验,期以有助于其认定。
一、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本院认为:起哄闹事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寻衅滋事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2012-12-13至2020-04-28的案件为2339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2339个。
二、寻衅滋事罪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数在2018年前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案件数达到峰值,2018年后开始总体呈下降趋势。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及其占比分别为:2018年(519件,占比22.19%)、2019年(516件,占比22.06%)、2017年(409件,占比17.49%)。
(二)法院所在地(省份)案件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知,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数在河南省最多,占比11.93%。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河南省(279件,占比11.93%)、湖南省(166件,占比7.1%)、广东省(151件,占比6.46%)。
(三)公共场所类型统计
起哄闹事所涉及的公共场所为车站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5.5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十的公共场所统计及其占比分别为:车站(267件,占比15.57%)、公司(216件,占比12.59%)、门口(170件,占比9.91%)、重大活动(166件,占比9.68%)、工地(166件,占比9.68%)、ktv(159件,占比9.27%)、公路(132件,占比7.7%)、医院(103件,占比6.01%)。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并不严格,工地、公司等工作场所、ktv等娱乐场所都会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四)被告人主观认定
从主观角度看,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被告人犯罪动机的案件共1163件;其中,被告人被认为是具有流氓动机的案件共228件,占比9.22%,被告人动机为其他个人目的的案件共935件,占比37.83;有一千三百多件案件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进行讨论,直接以客观行为与客观行为的犯罪结果作为的定罪的依据。
(五)被告人行为类型统计
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实施堵塞门口等行为的案件数量最多,共1315件;被告人实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前三款犯罪行为的案件数量第二,共1025件,被告人实施信访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数量第三,共859件,占比24.24%,还存在被告人实施煽动围观群众,而被认定为起哄闹事的情况,该类案件共344件。此外,更有281件无法总结类型的起哄闹事行为。
可以看出,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起哄闹事,而是广义的导致群众聚集或逃离公共措施的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并且难以进行类型化。
(六)危害结果表现形式统计
从危害结果的角度看,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造成的结果为以下几类:第一为造成群众围观,第二为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经营,第三为被告人在公共场合实施寻衅滋事罪前三款行为,并导致情节恶劣结果发生,第四为造成社会影响,第五为虽未发生情节恶劣的结果,但是在公共场合实施寻衅滋事前三款行为,第六为造成交通拥堵,第七为造成某种危险。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非常之多,可以是某种危险,也可以是某种结果,既有危害个人法益的情况,也有危害管理秩序的情况。
三、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情况统计
(一)虚假信息内容类型
被告人所发布的虚假信息涉及政府或公权力机关相关行为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33%。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信息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政府或公权力机关相关行为(31件,占比1.33%)、国家公职人员(6件,占比0.26%)、个人名誉(5件,占比0.21%)。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虚假信息更容易引发公共秩序的混乱。
(二)网络寻衅滋事影响秩序类型
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案件共46件。其中,仅扰乱网络秩序的案件共18件,占比38.3%;先在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之后将相关信息歪曲或直接上传到网上,扰乱网络秩序的案件共15件,占比31.91%;在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后造成现实生活中社会秩序混乱的案件共14件,占比29.79%。
可见,在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中,其影响的空间往往不只有网络空间,被告人行为同样会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原因统计
从上图可知,因被告人自己多次发布虚假信息而被认为扰乱了公共秩序的案件共10件,占比26.32%;经点击、点赞、转发、评论达到一定数量而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共15件;在先在网络中传播虚假信息,后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两者综合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共13件,有3件是引发政府做出相应措施,如辟谣,召开紧急会议,1件是挑起当地社会矛盾,1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4件造成人群聚集,2件被害人因此被被告人勒索财物。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被告人的发布行为,以及其发布的虚假信息的扩散程度认定扰乱公共秩序,并且当虚假信息影响到现实时,即使影响的为个人法益((2019)冀0631刑初83号),也会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
(四)仅对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刑罚
单纯对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案件共计18件。其中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0%。其次为被告人被判处两至三年,共四件,占比22.22%,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的案件共3件,四年到五年的案件共2件。
可见,当被告人所扰乱的公共秩序仅为网络秩序时,刑罚多集中在一年以下。
(五)对现实造成影响的刑罚
网络寻衅滋事对现实造成影响的案件共计14件。其中被告人被判处1到2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数最多,共9件,占比60%;其次为陪判处三到四年有期徒刑,共3件,占比20%,五年以上的案件为两件,二到三年的案件数量为0,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1件。
可见,当网络寻衅滋事影响现实生活后,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多集中在一到两年有期徒刑,并且绝大多数案件星期在一年以上。
结合仅对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刑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网络空间的秩序被扰乱时,即可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当虚假信息进一步影响现实生活时,法院将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六)法官的量刑参考因素
1. 虚假信息的内容
在(2019)琼9006刑初314号案件中,被告人孟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散布了一篇标题为《海南万宁美亚.榕天下强拆事件--强拆海南梦》的虚假信息,其内容为政府对违章建筑的强拆导致业主跳楼,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 虚假信息发布的场所
(2019)鄂0106刑初1087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9、10月间,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就读期间,为吸引他人关注,在境外网站上通过其推特账户,发布丑化国家形象的言论及不雅拼装图片信息40余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2019)粤0307刑初477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军在深圳市龙岗区使用手机微信软件在某某当选微信群(210人)、某视频微信群(246人)、某论坛微信群(387人)等多个微信群中发布多条虚假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2019)粤0307刑初477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某因自身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多次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并于2009年3月—2016年10月,在天涯社区网站、红网百姓呼声、网易微博、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上发表等67篇虚假信息贴文,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在(2015)雁刑初字第00038号案件中,王某某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在接受人民网陕西频道记者采访时,编造民工被黑恶势力活埋的虚假新闻。截止2014年4月24日该新闻在人民网陕西频道点击量为7733次,后被网易、搜狐等网站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对社会治安的不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将虚假信息发表在境外、境内微信群、境内微博等不同网络空间,因其开放性不同,而判处刑罚不同。
此外,网络空间的专业性、权威性也会成为认定刑事责任的考察依据。
3. 虚假信息发布的次数
在(2018)赣0921刑初214号案件中,被告人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微博号“反渎头号V7087笑嘻嘻”发布名为“赤裸裸的权利大谋杀冤案”的文章,该文章阅读次数28455次,被评论13次。2018年3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用户扫黑除恶V7087余某某”微博账号转载名为“某部门玩忽职守非法行政渎职侵权犯罪”的文章,该篇文章被转发评论次数25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2018)赣0502刑初459号案件中,被告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以及单独向其微信好友散发、传播大量非法虚假的文章、图片、视频,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可见,虚假信息发布发次数越多,被告人所受刑罚就越重。
4. 虚假信息的扩散程度
在(2019)苏0105刑初107号案件中,被告人杜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阳光下的法庭发布诋毁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伪造张小雷自首、伪造证据、侵吞企业财产等虚假信息,以干扰相关部门对张小雷集资诈骗案件的调查取证。微博上发布的相关虚假信息已被网民大量阅读和转发,经统计阅读总量超过94万余次、转发总量超过1万余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2018)赣0921刑初214号案件中,被告人余某某自2013年开始,陆续在新浪微博上注册账号发布微博。2017年3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微博号“反渎头号V7087笑嘻嘻”发布名为“赤裸裸的权利大谋杀冤案”的文章,该文章阅读次数28455次,被评论13次。2018年3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用户扫黑除恶V7087余某某”微博账号转载名为“某部门玩忽职守非法行政渎职侵权犯罪”的文章,该篇文章被转发评论次数25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可见,被告人发布的虚假信息扩散程度越大,刑罚越重,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评论在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上,相对于点击量、点赞量转发量更有力。
5. 虚假信息的所造成影响的应对部门
在(2019)川0524刑初3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某恶意编造落卜镇精准扶贫全部做假,搞数字脱贫;胥中庆在2014年成为精准扶贫对象后,没得到过精准扶贫的一分钱,其住房风雨太阳都不能遮挡,政府没有进行改造;胥中庆的母亲瘫痪二十多年没有得到一分残疾费等虚假信息。叙永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公安局、扶贫移民局等相关部门遂召开专题会议,研判并部署多项应对措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2019)川0524刑初3号案件中,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某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可见,针对被告人的虚假信息所做出反应的部门侧面反应了被告人虚假信息的影响大小,进而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6. 虚假信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程度
在(2019)湘1126刑初253号案件中,被告人周某某因身体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自称系狂犬疫苗受害者,在网络和微信上发布爆炸、杀人等极端方式,提出政府赔偿100万和安排子女工作等要求,否则就赴省进京上访。自从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访为要挟,为稳控需要,柏家坪镇政府和柏家坪卫生院被迫给其办理低保并以救助款、助学款的形式给付现金24000元,工作人员因劝访周某某花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2015)太刑初字第543号案件中,被告人岳某2伙同其妻子牛某某、其儿子岳某1在自己家中空宅内建造坟墓一座,坟墓周围立碑刻录自己六大冤屈。坟墓建好后,被告人岳某2住进该坟墓,让被告人牛某某、岳某1封填墓口,堆砌成坟墓形状,而后被告人岳某1依照岳某2的指使,对该坟墓拍照并配以文字说明,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到百度网吧、河南论坛、鹿邑吧等网站,造成恶劣影响。帖子发布后,被告人岳某2向鹿邑县人民法院及鹿邑县公安局索要各种赔偿共计65.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在网络寻衅滋事罪中,法官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有很多,其判断标准较为清晰,针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加重从轻的把握并不困难。
四、结语
综上实证分析,司法实践对公共场所没有进行严格限制,认为只要是可能影响到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是起哄闹事的行为,且公共场所秩序的表现形式并不固定,十分多样,可见司法实践中的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的构成十分宽松。
在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首先,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且当网络虚假信息影响到现实时,法院往往会从重处罚。
在刑事责任的轻重判断上,被告人的虚假信息内容,虚假信息发布的场所、虚假信息发布的次数、虚假信息的所造成影响的扩散程度、虚假信息的所造成影响的应对部门、虚假信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都是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判断的要素之一,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酌定犯罪情节较为多样。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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