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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公司补偿费,找律师公司补偿费怎么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15:31:49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李先生、王先生承包的某工程项目施工时,工人尚某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意外发生后李先生立即将工人尚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达成了一次性的赔偿协议,并在后续的治疗中履行完毕。然而赔偿完毕后尚某某仍不断到工地要求继续赔偿并起诉李先生、王先生及所在单位,为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李先生与王先生来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希望元甲律师可以帮助解决该问题。


办案经过

元甲律师团队接案后研判了案件情况,鉴于尚某某已起诉、王先生已代表公司与尚某某达成了一次性的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的事实,元甲律师为李先生、王先生确定了“应诉为主、辅以调解”的总体办案思路。后尚某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其本人也不能证明其在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况,最终法院采纳了元甲律师关于双方间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不应再继续赔偿的代理意见并驳回了原告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常见的工地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种案件一般存在三点问题:

一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应走工伤索赔流程,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则需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赔偿;


二是,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问题,如果构成则需在原有赔偿项目的基础上再赔付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


三是,责任划分的问题,受伤工人在施工中自身是否有违反操作规范的情况,自身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原告尚某某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选择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即表明其自愿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其次,尚某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并不构成伤残等级表明即使从事后的时间来看,其在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时也不存在协议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最后,鉴于双方已达成一次性解决的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无协议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法院驳回原告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就属必然。


另外,如果从伤者的角度来看,发生此类事故,首先应先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判断作为劳动者,是否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确定侵权性质。同时应让律师协助办理鉴定事宜,因为不同的伤情,评残的差距较大,自已办理有时得不偿失。其次,关于和解协议的内容,更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办理,律师会从伤情、侵权关系、赔偿项目等方面起草对伤者有利的和解协议,最后才能顺利拿到足额赔偿款。


本案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


适 用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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