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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找竞业限制律师法律咨询,合同约定员工擅自离职需赔违约金,有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14:04:51


合同约定员工擅自离职需赔违约金,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员工离职应提前三十天提出。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避免人员流动性过大,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离职的,劳动者应支付公司违约金,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案例介绍

吴某于2013年9月入职某货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时约定,吴某被公司正式雇佣后,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擅自离职的,须向公司赔偿相当于近期一个月的薪酬所得。

吴某于2013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申请辞职,明确最后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起,吴某未再出勤。

2014年1月3日,公司向吴某邮寄送达上班通知单,通知吴某收到通知3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视作旷工。吴某于次日收悉后未出勤。

2014年3月28日,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书面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为:要求吴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酬赔偿款5000元。仲裁委以公司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遂诉诸法院。

公司起诉:合同约定了擅自离职的,须向公司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所以员工得赔偿。

员工答辩:我离职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员工未经公司许可提前离职的,应向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所得,该约定与法相悖,应为无效。吴某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离职缺数违反法律规定,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的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故公司要求吴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扬远提示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两种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内劳动者离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根据该条,公司如果想约定服务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2.公司提供了培训费用。

2.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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