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的三个寻衅滋事成功辩护案例
案例1,江西某法院审理,案号(2018)赣0703刑初432号。被告人刘某以放贷为业,公诉机关指控其三起犯罪事实,第一起寻衅滋事,刘某在讨债过程中把被害人打成轻伤二级,第二起非法拘禁,刘某在讨债过程中非法拘禁被害人,第三起故意伤害,刘某在讨债过程中把被害人打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对寻衅滋事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对非法拘禁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两年,对故意伤害量刑建议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经过辩护,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说,法院去掉了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把第一起寻衅滋事和第三起故意伤害合并认定为两起故意伤害,刑期少了将近一半。
案例2,河南某法院审理,案号(2018)豫1527刑初335号。被告人李某是失地农民,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他人四次寻衅滋事,在其被征收土地上阻挠挖掘机施工,导致项目工程停工,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人民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辩护,法院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3,河南某法院审理,案号(2019)豫0103刑初860号。被告人马某是前记者,公诉机关指控其随意辱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一次,以监督工程质量为名强拿硬要房地产开发商三万元一次,以村里统一负责改建的自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名强拿硬要村委会十六万元一次。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的话,马某的刑期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并且十九万元作为赃款将被追缴。经过辩护,法院只认定了随意辱骂他人这起寻衅滋事,判决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保住了十九万元涉案款项。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特点
说起寻衅滋事罪,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口袋罪”,也就是说其他罪名装不进去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往这个罪名里面装,寻衅滋事罪涵盖的犯罪行为可大可小。刑辩律师不能纸上谈兵,不能指责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的问题,因为刑辩律师接手的是寻衅滋事案子,而不是寻衅滋事罪名本身。正因为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所以公检法不会有办错案的压力,而被告人已经进入刑事程序,那么刑辩律师的目的就是让被告人所受的刑罚最轻。不少寻衅滋事案子还有很大的案外因素成分,被告人的情绪比较激动,但是刑辩律师不能被这种情绪所感染,不能在情绪上与公检法产生对抗,寻衅滋事罪的伸缩性决定了这种情绪对抗只能产生更加糟糕的结果。任尔东南西北风,刑辩律师只能把对寻衅滋事案子的辩护落脚到法律上,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辩护。
三、寻衅滋事成功辩护的方法
1、把案卷看烂
有的大牌刑辩律师自诩“出庭前不看案卷”,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案卷都不看,那就真的只能靠“吹”了。案卷之于律师,就像金矿之于淘金者,律师不仅要仔细阅卷,还要反反复复地阅卷,达到韦编三绝的程度。案例1经过阅卷发现,刘某殴打他人并非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为了讨债,这是这个细节决定了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单就这起犯罪事实而言,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当然应该把寻衅滋事罪向故意伤害罪的方向去辩。案例3经过阅卷发现,县里因为马某随意辱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闹得满城风云,影响极其恶劣,为此专门召集公检法开了内部会议,讨论如何处理马某。可能是办案人员工作疏忽,这次内部会议的会议记录夹杂在案卷里非常不起眼的一个地方。正是这个会议记录影响了本地法院审理此案的公正性,经过申请,该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这就排除了地方干扰,从而为案子的成功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把证据吃透
案例3中马某强拿硬要村委会十六万元,如果马某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那么马某无疑就是强拿硬要,不管其与村委会有无签订补偿协议。为了证明马某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载明房屋没有质量问题,如何找出这份鉴定意见的漏洞就是成功辩护的关键。刑辩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往往都有畏难情绪,认为涉及其他行业的专业问题很难发现问题,通常只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上进行分析。但是,我专门学习了房屋质量方面的知识,并且听取了行业专家的意见,最终发现了这份鉴定意见上存在许多根本性错误。正是把鉴定意见吃透了,后来我在法庭上向鉴定人连续发问了二十几个专业问题,鉴定人疲于应付。举例说明,鉴定意见载明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房屋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Bsu级别。但是,我提出反驳意见,我认为房屋不仅要安全,而且要适用,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应当对房屋作出可靠性鉴定,而非片面只做安全性鉴定,烂木头搭个草棚也很安全,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适用性鉴定、耐久性鉴定三个方面。关于该部分的辩护词摘录如下:《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及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理由如下:(1)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是雁鸣湖镇孙拔庄村委,委托单位是某某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检测合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的规定。(2)检测报告注意事项载明“报告无报告专用章及计量认证章无效”,但报告均无计量认证章。(3)检测报告仅对主体结构工程进行检测,没有对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进行检测,不能正确评估涉案房屋的安全性。(4)涉案房屋用于居住应当进行可靠性鉴定,并且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也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但其仅作安全性鉴定。(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3.2.3条第1款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竣工图等都是检测依据,但检测报告仅以设计图纸为依据。(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3.2.1条规定的鉴定程序包括详细调查,比如结构体系基础情况勘察、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检测报告均未显示。(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12.0.1条规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目的、分析等内容,检测报告的鉴定目的不明,没有明确的分析过程。(8)检测报告“五检测结果”缺少第2项,“六房屋安全性鉴定评级”之后直接是“八鉴定结论”缺少第七项,粗制滥造,没有专业性。(9)检测报告仅反映检测当时涉案房屋的情况,建议“在使用过程中应对该工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具有不确定性。(10)鉴定资质不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没有采信这份鉴定意见,自然也就无法认定这起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事实了。
3、把法律用活
案例1中刘某第一起和第三起犯罪事实都造成他人轻伤,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才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相同罪名又不能数罪并罚,所以把第一起寻衅滋事辩护成故意伤害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一起犯罪事实。我提出刘某不具有无事生非的目的,不是寻衅滋事,仅构成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了。
案例2中李某确实分别于2018年3月24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9日四次阻挠挖掘机施工,构成寻衅滋事没有问题。如果法院认定为纠集他人四次寻衅滋事,那么法定刑就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又没有自首、从犯从减轻处罚情节,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不可能适用缓刑。法律的魅力就在于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却是活的,刑辩律师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水平的高低。就这个案子而言,必须在寻衅滋事的次数上下功夫、做文章。怎么把事实上的四次寻衅滋事辩成法律上的一次寻衅滋事呢?不能因为时间不同,就认为是四次寻衅滋事,如果这样机械理解的话,比如李某在2018年3月24日上午纠集他人阻碍挖掘机施工,中午回家吃了顿饭,下午又去了,也应当认定为两次寻衅滋事。我在法庭上提出这四次纠集他人阻碍挖掘机施工的起因相同、手段相同、纠集的人相同、阻碍施工的对象相同、阻碍施工的原因相同,并且连续发生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段内,每次寻衅滋事均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应当从整体上把李某四次纠集他人阻碍挖掘机施工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上的寻衅滋事一次,法院采纳了我的这个辩护观点。如果没有这个辩护观点的话,即使法院有心给予李某从宽处理,也因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无能为力。关于该部分的辩护词摘录如下:李某的前三次阻工发生在2018年4月8日柳听军签字前,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在施工方报警后,公安机关给出的处理意见也是“不予受理”,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即使前三次也认定为寻衅滋事,因为本案四次寻衅滋事均因同一事由引起,双方当事人相同,李某实施的行为也相同,并且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寻衅滋事一次,而不是“四次”。换句话说,即使李某从2018年3月24日到4月9日一直在现场也只能认定为寻衅滋事一次,何况本案中李某只是在施工现场偶尔短暂停留。
案例3中马某强拿硬要房地产开发商三万元这起寻衅滋事,只有开发商方面三个证人的证言,没有客观证据。开庭之前,我在跟法官沟通申请证人出庭时,法官流露出的观点是三个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该起事实,因为在受贿案中仅有行贿人的证言就可认定受贿事实。当我发现这个苗头后,在法庭辩论阶段着重论证了三个证人证言能否认定强拿硬要的事实,加上三个证人又无故不出庭,法院最后没有认定该起事实。关于该部分的辩护词摘录如下:孙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不能证明马某收取孙高凯3万元。理由如下:(1)孙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均与马某有利害关系,孙某某是施工方,赵某某、赵某某是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该三人更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对马某不予谅解,要求严惩。(2)赵某某、赵某某二人的证言相互矛盾,赵某某2018年9月1日称“没有打条,也没有录像,没有考虑那么多”,而赵某某2018年9月1日称“马某拿到钱之后我让他给我打个条,马某不给我打说,就这样了,以后也没事了。”(3)赵某某既然认识到需要打条,那么在马某第一次没有打条后第二次应当进行录音录像,但其不能提供该客观证据。(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靠言词证据都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本案更不能认定马某收取孙某某3万元。(5)不能类推适用受贿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两者具有根本区别。受贿案中,行贿人与受贿人身份不平等,行贿人有求于受贿人的职权,行贿人与受贿人能够达成共识,受贿秘密进行,而在本案中,马某与孙某某身份平等,马某没有任何职权,双方立场针锋相对,现场有第三人。
4、把情感用好
法庭不是饭局,不能乱打感情牌,打好了,那叫锦上添花,打不好,那叫哗众取宠。有的案子不能打感情牌,比如案例1中的刘某在小县城以放贷为业,动辄追打借款人,他是什么人大家心里都有数,打感情牌只能增加法官的反感和厌恶,案例3中的马某也没有什么感情牌可打,无罪就是无罪,有罪就是有罪,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案例2中的李某是个弱者,如果不是土地征收这事,她这一辈子都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与世无争,靠天吃饭。之所以阻碍挖掘机施工完全是因为迫不得已,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村中年妇女,不懂法律,也没有圆滑的处事之道,只能跟着感觉走——“不给我和别人一样的补偿,那我就不让你施工”,也不打也不闹,但还是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李某非常值得同情,法官的人心也是肉长的,法官虽不能因为同情而置法律于不顾宣布李某无罪,但却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李某最轻的刑罚,这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要求的和所允许的;反之,如果法官无视李某的特殊情况,反而会有机械司法的嫌疑。我给法官找了一个梯子下,事实上的四次寻衅滋事只能认定为法律上的一次寻衅滋事,这样法官就有了对李某适用缓刑的依据,李某又被羁押了一年多时间,受到了教育,适用缓刑就足以起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关于该部分的辩护词摘录如下:综上,李某是一个没有文化的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农村妇女,她因土地被征收后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数额有异议,并且在客观上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逼不得已而在自己耕种多年的土地上凭着朴素的正义观念——“我没有拿到钱,你就不能施工”,没有采取任何过激手段而是始终以讲理、静坐的方式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李某说:“这地上活着的果树俺以后还要摘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果树就是李某的命根子。李某没有受到九年义务教育是一大人生悲剧,土地被征收而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款又是一大人生悲剧,因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款而私力维权即将成为她的第三大人生悲剧。但是,任何一个正直的人都不能苛求李某这个只能写出自己名字的农村妇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李某因为本案已经七个多月没有呼吸到自己的空气了,她也一定能够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恳请法官不要让她的第三大人生悲剧成为现实,她的父母都年近九十,她母亲偏瘫卧床十多年,她父亲医院已经下了病危通知,恳请法官依法当庭释放李某,让她多看她父母一眼。谢谢!
四、结语
最后,对于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来说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基本为〇,因此无罪辩护不是目的只是策略。刑辩律师不能陶醉在无罪辩护的盲目自满中,刑辩律师的唯一目的就是让被告人获得最轻的刑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选择无罪辩护的策略,我在案例2和案例3中都采取了无罪辩护策略,但我讲出了无罪的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至于让法官认为我是“没事找茬”,最终引起了法官对案子的重视,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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