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网络诽谤罪找律师,网络诽谤罪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08:26:31


从水冰月报案,看被诽谤的救济途径

图源自冯小刚电影《我不是潘金莲》

2021年3月23日,水冰月终于作出这个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正式报案,希望能让那些藏在手机屏幕后肆无忌惮的诽谤者承担刑事责任。而这天,距离她被造谣,也仅仅过去不到两天。

从水冰月报案,看被诽谤的救济途径

水冰月在抖音发布的报案回执

事情起因是这样,不知从何时何处起,一段9分32秒的不雅视频开始在各微信群里疯狂传播,传播者声称视频中的女主角即为抖音网络红人“水冰月”。网络舆论不断发酵加上好事者添油加醋,这件事的走向逐渐变得不再可控。

水冰月针对此事在各平台多次回应,并贴出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但事情的走向似乎并不像她想得那么简单,她的抖音视频评论区依旧会出现许多关于此事的议论,大量的网友都在讨论视频中的女主角到底是不是她。

好事者在添油加醋,吃瓜者在到处求资源,没人真正关心事情的真相如何,也没人关心这件事会对当事人造成多大伤害。

无独有偶这种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2020年8月18日,抖音网络红人“狗子与我”张悦女士委托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发表《律师声明》,郑重要求相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虚假信息及视频,停止不负责任的扩散行为,为张悦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张悦女士赔礼道歉。

“狗子与我”事件的起因,同样是一段不雅视频,传播者声称视频中的女主角即为“狗子与我”账号持有者张悦女士。

此事发生、发酵的过程,与“水冰月”事件如出一辙。

自去年八月份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七个多月,“狗子与我”最新发布抖音视频的评论区依旧能看到关于此事的讨论。

从水冰月报案,看被诽谤的救济途径

“狗子与我”最新发布视频的评论区

网络诽谤带来的影响和伤害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

并非只有网络红人才会遭遇这种困境,普通人距离恶意舆论的漩涡,也往往仅有一步之遥。君不见,余杭取快递女子被恶意造谣案才刚刚过去多久。

面对这种情况,事主应该如何行使救济权?

笔者归类,有这么三种救济途径。

最常见的,是民事诉讼

对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道歉并为事主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民法典》第1024条为民事主体进行名誉权维权的主要依据。

这条救济途径的特点是,诉讼门槛低,取证难度低,只要及时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证据进行固定(证据保全),案件本身的争议并不大。唯一的缺点是,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流程可能会走很久。

第二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自身权益,对侵权人进行追诉。

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刑事自诉的最大痛点,是证据搜集障碍。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传播源头?传播源头的主体身份是谁?点击量、转发量是多少?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缺乏侦查机关的协助与调查,以上证据搜集任务很难完成。

大多数以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都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或是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成功进行刑事自诉并由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是极少数。

好在,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种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但实践中,这个条款起不起作用,起到什么作用,效果尚未可知。

第三种方式,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诽谤罪中,当被侵犯的利益已经超过被害人隐私、名誉或者紧密人际关系的范围,国家追诉权将“超越”被害人追诉而主动实施。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当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法益,还侵犯了社会乃至国家法益时,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便不再有障碍。

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列举了七种情形。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针对“余杭自诉案”曾发表如下观点:诽谤的流言蜚语借助网络甚至能够“杀人于无形”, “社会性死亡”这一网络词语的出现可谓是这种严重危害性的生动写照,给网络传播真实、合法的有序状态造成严重损害,而网络秩序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侵害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仅下楼拿一个快递就被犯罪分子命中,此案的被害人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特定的,今天是谷某,明天就可能是王某、李某,这种“隔墙扔砖头砸到谁是谁”的不特定性,会导致网络时代的社会人群人人自危,缺乏安全感,这恰恰就是一种秩序法益。上述两个方面叠加,导致此案侵害的法益已经从个人法益领域步入社会秩序这一集体法益领域。

是否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此类案件自诉或公诉的分水岭。但很遗憾的是绝大部分案件都不满足这个核心要求。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诽谤案件都无法选择这个救济途径。

结语

对于大多数被诽谤、被造谣的网络红人来说,如果深受流言蜚语困扰并决心改变这种困境,仅凭几张律师声明或报案回执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想要震慑屏幕对面的键盘侠和造谣者,需要打完一套组合拳才能见效。

对于涉事不深的吃瓜群众,通过律师声明或报案声明对其进行提醒和教育即可;对于推波助澜恶意带动舆论者,应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要求其公开道歉并为受害者恢复名誉;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毅然决然提起刑事自诉表明态度,震慑宵小之辈。在证据搜集、自诉材料准备方面,如果需要帮助,应及时寻求律师的法律支持。

你我根本不知道互联网上的这摊脏水会不会在某一个时刻突然泼到自己身上。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被泼脏水后把躲在屏幕后的垃圾人抓出来用法律手段对其暴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