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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里找律师申诉管用么,刑事申诉案件阅卷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02:44:35

当前,一审二审阶段,辩护人的阅卷权基本还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可以说,当前对一审二审的阅卷权保障,都在探讨能否不到现场网上阅卷的问题。

申诉阶段的阅卷权在稍讲法治的省区,也不是问题,也会在见到手续的第一时间保障阅卷。但有些地处法治洼地的法院,竟然会向申诉代理律师提出“你先写申诉状,我们看看能不能立案,要是立案了,你再来阅卷”。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阅卷是申诉的基础,没有阅卷就无法保障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诉权。这是不言自明的。没有充分的阅卷,申诉意见也不可能细致周全,提交新证据也无从下手。先立案后阅卷不符合申诉工作的规律。相信提出这样变形走样工作要求的人,也是心知肚明的。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审查起诉以后就可以阅卷的权利。即便刑事诉讼法没有再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详细规定申诉人、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但这原本就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就比如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再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的阅卷权,难道在审判阶段介入的律师,就不能从法院阅卷吗?一加一等于二的道理,不言自明的道理,法律都得规定一遍吗?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深以为然的是:当一个司法工作者或者一个公权力机构,面对显而易见的道理,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来搪塞,是当前不讲法治的集中体现。既然法律赋予了辩护人、代理人这样的权利,他们原本可以行使,即便没有配套的细则,也应该保障这样的权利不受侵害。就好比人有生命权,即便没有配套的细节规定,人是可以吃饭睡觉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妨害的道理是一样的。

阅卷权原本就是诉讼参与方的命根子。刑事案件不让阅卷就是不让辩护、不让申诉。权利的实现原本不需要做过细规定,哪怕有了细致规定,一些法治洼地还是会从中作梗。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在申诉代理律师提交了代理手续后,原本就应“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和保障”,有条件的话,“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而不是提出只有立案以后才能阅卷的要求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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