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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被拘留找律师,广西柳州砍学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22:12:00
广西柳州17岁少年被“错抓”14天释放,家属:警方已致歉

小龙在整理衣物。

近日,广西17岁少年小龙(化名)被警方“错抓”一事持续发酵。4月1日早,柳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同日,小龙父亲龙先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已于昨日(3月31日)向其致歉。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有关此事的赔偿方案研究正在进行。

此前据澎湃新闻报道,2月23日晚,小龙在柳州市一家宾馆拿出身份证开房后被警察带走。其父龙先生赶到柳州市后,从警方得知小龙的案件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受理。此后,再次赶到县公安机关的龙先生收到了拘留通知书,得知小龙牵涉一起2018年8月24日晚寻衅滋事的案件。

广西柳州17岁少年被“错抓”14天释放,家属:警方已致歉

警方出具的拘留通知书

龙先生出示的《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小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另一份《三江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显示,小龙出生于2002年5月10日,经三江县公安局决定,于3月9日对其予以释放,原因标注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小龙的遭遇,4月1日,柳州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2018年8月24日晚,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镇玉马村高宇屯发生一起聚众寻衅滋事案件,三江县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处置并陆续抓获9名涉案嫌疑人。据被抓获的嫌疑人供述,当地男青年龙某(注:即小龙)等人也参与该案,三江县公安局遂对其进行追查。

广西柳州17岁少年被“错抓”14天释放,家属:警方已致歉

释放证明书

通报介绍,2019年2月23日,民警在柳州市查获龙某,并将其带回调查。随后,龙某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三江县看守所。公安机关随后查明,该案发生时龙某不在当地,无作案条件。2019年3月9日,三江县公安局将龙某释放。

通报称,事后,龙某及其家属质疑三江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等情况。柳州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现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如发现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护短。

4月1日,龙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家人最近一直在陪伴儿子,目前小龙精神状态恢复尚可,“这两天终于有笑容了”,身体状况也渐渐恢复正常,但暂时未返校上课。龙先生称,3月3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登门向其表达了歉意,并承诺尽快达成赔偿方案。龙先生目前正在等待赔偿结果。

同日11时许,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事件细节仍在调查中,与家属沟通及相关赔偿方案研究等工作也正在进行。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非法拘禁的,涉嫌非法拘禁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办案人员因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故意非法拘禁, 有待进一步调查才能清楚。此外,余超表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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