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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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该罪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其他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就不得再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追究刑事责任。
本律师通过元典法律智库以“抽头出资罪”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法律文书1434篇,其中2014年至2020年共1154篇,对应的年份共有45份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率是3.899%,其中2020年7份,2019年15份,2018年1份,2017年2份,2016年5份,2015年6份,2014年9份。也就是法律修改以后,仍然有大量的案件被公安机关追诉,对此,本律师通过对上面的不起诉法律文书分析,总结该罪名的无罪辩护要点主要如下:
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法律变更,不再属于犯罪
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具体辩点对应的不起诉决定如下:
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明:有些案件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简称“不起诉理由”)中并没有说哪些事实不清,什么证据不足,因此本律师会根据个人经验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不起诉原因的分析,为区别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本律师的分析就称为“个人分析”。
1、桐检公诉刑不诉(2015)42号,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06月09日
个人分析:被不起诉人虽然参与了前期公司的成立并出具了借条,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参与了后续抽逃出资的行为。
2、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19)139号,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4日——不知情、未参与
不起诉理由:经查,在抽逃出资的资料中所用的“冀州市**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印章、解某某的签名均系伪造。罗某某供述在抽逃出资的过程中,虚拟股权、房产典当等均系其一人所为,解某某亦辩解,罗某某抽逃出资其不知情。综合本案现有证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解某某存疑不起诉。
3、姑检诉刑不诉(2018)77号,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9月17日
不起诉理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否与其他股东合谋抽逃出资及抽逃出资的具体数额
4、宜县检诉刑不诉(2016)14号、宜县检诉刑不诉(2016)13号,宜县检诉刑不诉(2016)15号,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06月13日
个人分析:没有参与抽逃出资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事前参与了合谋抽逃出资。
5、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19)8号,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10日(该案与后面的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19)9-13号案件事实一致)
个人认为:没有参与抽逃出资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事前参与了合谋抽逃出资。
6、杭检刑不诉(2015)1号,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检察院,2015年02月09日
个人分析: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股权后未按照约定出资,并不属于出资后抽逃的情形。
7、澄检诉刑不诉(2015)6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15日
不起诉理由:黄某某和顾某甲以抽逃出资为目的,将**甲公司2000万元注册资本抽逃的证据不足。因**甲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进行资金生意操作,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典当公司不可以进行资金操作,顾某甲和黄某某将2000万转出进行资金操作,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及其股东,并未超出**甲公司股东合意的范畴。至于顾某甲在**甲公司成立时通过黄某某向顾某丙所借500万元在**成立后又归还顾某丙的行为,由于该500万进入**甲公司后,在2000万中一起转入**乙公司,之后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操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归还顾某丙的500万元就是从**甲公司转出的2000万元的一部分。
8、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5月09日
个人分析: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康某某是注册股东、公司的业务主管,其本人应该出资1000万元,只出资了250万元,公司为其借的资金又从其注册账号上抽走,因此属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本律师认为最主要是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参与了上述抽逃出资行为,也就是康某某不承认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而只是公司单独的行为,与康某某无关。
9、甬镇检刑不诉(2017)55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07月04日
个人分析:不起诉决定书只写明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于2013年2月,借用亲戚董某某名义,从他人处转让来宁波市镇海*丁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借款的形式将注册资本从10万元增资至500万元,在验资结束后袁某某即将注册资本全部抽逃”,本律师认为一般的进出口公司并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因此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
二、法律变更,不再属于犯罪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的一个方面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除外。鉴于公司法的修改,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公司类型予以明确规定。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立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其他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基于法律的变更,根据从轻原则,对于2014年3月1日之前的抽逃出资行为也不再认定是犯罪,因此下面的案例都是因为法律变更而不起诉,在论述上有所区别。
10、鱼检公刑不诉(2014)9号,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26日
11、宜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4月29日
12、怀鹤检刑不诉(2016)5号,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04月26日
13、成金检公诉刑不诉(2014)62号,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22日
14、保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9日
15、枝检公诉刑不诉(2014)1号,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05月21日
16、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4)13号,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06月17日
17、日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04月01日
18、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4)28号,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06月19日
19、连检诉刑不诉(2019)23号,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5月16日
20、连检诉刑不诉(2019)22号,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5月16日
21、京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7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03月12日
22、京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03月12日
23、京石铁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2015年12月18日
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这种属于因为量刑情节而做出的酌定不起诉,基本是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等考虑起诉到法院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不起诉。
24、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6份),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08月02日
抽逃出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数:6名,同一个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退赔挽损,取得当事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5、渝綦检刑不诉(2019)66号、67号、68号、69号(5份),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09月17日
抽逃出资金额:9500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数:4名,同一个事实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6、金检刑不诉(2019)17号,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14日
抽逃出资金额:2500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数:7名
不起诉理由:七名被不起诉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之共同犯罪、投案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认罪认罚从宽之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
27、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19)9号、10号、11号、12号、13号(5份),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10日
抽逃出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数:6名自然人,1家单位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28、息检公诉刑不诉(2014)3号,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06月04日
抽逃出资金额:50万元人民币
不起诉理由:鉴于本案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如实陈述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9、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01月04日
抽逃出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30、泗检诉刑不诉(2016)21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02日
抽逃出资金额:约4870万元人民币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以上是张毅律师根据实务案例总结的辩点,希望能给予有需要的人以帮助;欢迎关注本作者,知道更多刑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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