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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丹阳律师,丹阳 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21:09:55

近日,来自河南商丘的宋先生遇到一个烦心事儿,2020年12月,由于要卖车,宋先生便向“爱车保”平台提出退保,因为对退保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发生争执,而后他发给工作人员手持退保协议的照片却被发上网络,他认为平台泄露了他的个人隐私,随后他要求平台方道歉,但目前平台方未作回应。

提前退保后照片竟被公布在网上 公司:只发了几分钟,已致歉

宋先生手持退保单的照片

客户退保后

手持退保单照片被公布在微博

2020年4月,宋先生在“爱车保”平台为自己的摩托车购买了1780元(3年)的盗抢险,2020年12月底,由于要卖车,他便提出退保。据宋先生介绍,当他提出退保时,“爱车保”平台的工作人员便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要扣除保障期间的设备使用费及平台使用费共计445元。宋先生认为平台的规定是“霸王条款”,便在朋友拥有30万粉丝的微博账号中对此事进行曝光。而就在这条曝光贴下,一个微博用户随即发出宋先生手持退保单的照片。之后这名用户被证实为“爱车保”的工作人员。

提前退保后照片竟被公布在网上 公司:只发了几分钟,已致歉

宋先生朋友在微博平台公布此事

据宋先生介绍,虽然照片中他的眼部被打码,但退保单上的个人信息未打码,而且从脸部整个轮廓来看,也能分辨出是他本人。幸而在该照片发出几分钟后,便被其朋友删除,没有造成更大的隐私泄露,事后与宋先生对接的“爱车保”工作人员也一再向宋先生致歉,表示这是其他同事的工作失误,也退还了应退还的保费。

提前退保后照片竟被公布在网上 公司:只发了几分钟,已致歉

爱车保工作人员在微博下方上传宋先生手持退保单的照片

但宋先生认为“爱车保”工作人员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妥的,“随意曝光客户的个人信息,如何谈保护客户隐私?这已经不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了。”他希望,平台方能就此事向他致歉。但目前,平台方并未予以回应。

平台方工作人员致歉:

太冲动,但上传几分钟就被删除了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红星新闻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上了与宋先生对接的“爱车保”保险员晏女士,据晏女士介绍,她是2020年12月28日接到宋先生的退保需求的,由于其所购买的盗抢保障服务分为保险、风控、追车、24小时在线客服,“其中保险是与太平保险合作,服务则是由我们爱车保在做。”车辆参保后,会赠送用于摩托车的GPS设备以及使用APP平台。

提前退保后照片竟被公布在网上 公司:只发了几分钟,已致歉

宋先生与爱车保工作人员的对话

晏女士表示,一般提前退保都会扣除一定的违约费用,“虽然我们没有违约金,但会扣除在参保期间的设备费以及平台使用费,因为如果你是‘爱车保’的用户,我们会赠送GPS设备以及使用APP,但现在退保,你就不再是‘爱车保’用户,因此就会扣除之前的设备费以及平台使用费,共计445元。”

晏女士告诉记者,宋先生最开始也同意了这种方案,并在她远程指导下签署了退保协议。1月2日,她成功为宋先生办理退保,并告知退还的保费将在7个工作日内到账,“正常应该在1月12日到账。”而晏女士说,在这期间宋先生以平台扣除设备费以及平台使用费不合理为由向她提出异议,晏女士说,“虽然这笔费用在保险合同中未写,但在公司的宣传中有提及。”然而就在双方仍在协商时,宋先生就把此事发布在微博平台,并称之为“霸王条款”。

晏女士说,既然宋先生签署了退保协议,就表明认可这个方案。因此宋先生发出微博后,同小组的同事“气不过”,便把宋先生手持退保协议的照片发到该微博下方。“我们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泄露他的资料,是为了证明他签了退保协议,也对他眼睛打码了,个人信息也模糊处理。”而且就在发布照片几分钟后,同事也觉得这样做太冲动,不妥当,并主动想要删除,但发现该图片已被博主删除,并截了屏。晏女士说,此事发生后,她也再三向宋先生致歉,并个人垫付445元给宋先生。此外,公司得知后,也对她罚款500元,对上传照片的同事罚款1000元,晏女士也再次通过媒体向宋先生致歉,希望此事能就此告一段落。

提前退保后照片竟被公布在网上 公司:只发了几分钟,已致歉

宋先生与爱车保工作人员的对话

对于“爱车保”平台对两位工作人员的处理,宋先生表示满意。他表示也理解晏女士的不容易,但他还是希望发照片的工作人员能向他致歉,并且以后不要再随意泄露他人隐私。

律师说法:

虽打码但仍能识别是其本人,可持证据起诉相关责任人

那么,上传他人打码、模糊化的照片到公开平台,算不算泄露他人隐私?

对此,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表示:所谓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泄露他人隐私可通过多种情形来界定,本案则属于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平台方工作人员未经宋先生许可,公开其照片及个人信息,虽打码或模糊化处理,但仍能够识别出是宋先生的,属于泄露他人隐私。

对于发布的照片没有造成较大的不利后果,算不算泄露个人隐私?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旷丹阳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及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因保险公司人员将宋先生的照片打码而个人信息未打码,所以泄露的内容应属于宋先生的个人信息而非隐私,故保险公司人员不构成泄露隐私,但仍可以其违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追究其侵权责任。

关于宋先生如何维权的问题,旷律师认为,宋先生可先截图保留相关证据,然后联系相关人员及网站,要求立即删除并消除不良影响;持证据直接去法院起诉相关责任人,要求道歉以及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编辑 成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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