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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邻居影响通风要找律师吗,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在小区房的公共墙上安装冷气机,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9:13:24
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在小区房的公共墙上安装冷气机,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尤其是同住一栋楼房里,楼上楼下的邻居,共享着同一片公共空间,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其关系更是异常“亲密”了。可是正因如此,舌头难免会碰到牙齿,因邻里之间意见不一致,引发纠纷的,更是常见现象。这不,最近我们就接到了一起关于邻里间侵权的案件。委托人王女士要把住在其楼上的黄先生告上法庭,理由是黄先生家私自在自家墙壁外安装冷气机,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困扰。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将自家冷气机安装在别人家墙壁上,屡次沟通无果,态度恶劣

王女士家住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2座1003单元,黄先生住在其楼上,即xx小区2座1103单元。双方是楼下和楼上的邻里关系。住在11楼的黄先生,在未与楼下王女士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的冷气机安装在10楼(即王女士家)的墙壁上。不仅如此,黄先生还在1103单元和1003单元之间的公共部分(通常称之为修饰线)凿开一条槽用来安放水管,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漏措施。随后,黄先生家使用空调时,水管里的水渗漏到了王女士屋内,王女士遂告知黄先生搬迁空调,并且表示,搬迁的费用可以由自己承担。但黄先生不同意,认为王女士房间的渗水是她自己改建冷气机槽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因为各持己见,双方遂由此产生纠纷,屡次发生争吵,矛盾也逐渐加深。黄先生为了报复,甚至把扫帚、拖把、垃圾等杂物吊在王女士家的窗口、阳台上,甚至还做出用胶水管往楼下滴水等恶劣行为。气愤之下,王女士也失去了理智,将黄先生家在顶楼(走火通道)设置的门打烂。

总之,王女士和黄先生两家的仇怨越积越深,小区物管、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不成,最终王女士找到京声律所,让我们帮她起诉黄先生。

【律师办案】耐心调解不成,遂起诉至法庭,证据充足,胜券在握!

袁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王女士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掌握了基本情况,也了解了很多细节。她没有第一时间去准备起诉状,而是希望能代表王女士出面,再次与楼上黄先生进行一次调解沟通。毕竟邻里之间,总要打照面,如果可以私下和解,而不用对簿公堂,那肯定是最好的结果。

随后,袁律师亲自登门拜访黄先生,没想到竟吃了闭门羹!黄先生一家蛮横无理,一听说王女士请了律师来,压根没开门,还放狠话说“法庭见”!袁律师一看,既然对方不讲道理,那就只能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了,遂代王女士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黄先生一方辩称:

一、被告安装空调所对应的墙为众墙,安放空调的地方为众墙外飘蓬,而且该飘蓬是在被告房屋外众墙上的飘蓬,根本上不属于原告所有的地方,更不是原告的窗台,原告无权干涉被告的行为,更无权要求被告拆除已安装的空调。

二、被告安装空调的地方为建筑设计用于安装空调之用。xx小区2座楼房,从1楼至11楼均统一设计安装空调的位置。而被告安装空调的地方亦是统一设计用于安装空调的位置,整个小区住户都是按照设计规划统一的位置安装空调的。所以被告安装空调是按楼房的设计进行,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也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安装空调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就此两点,袁律师反驳道:“首先,关于被告安装空调的地方。被告抗辩其空调是安装在公众地方,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封闭区间内的专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其中,对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墙体分为两面,内墙和外墙面。内墙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外墙面虽属共有部分,但因其就像“一枚硬币之两面”,是不可分割的,是房屋组成的必然部分。故而在使用外墙面时,应当征得内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被告使用安装空调的外墙面不是自己房屋范围内的外墙面,而是原告房屋内墙对应的外墙面。被告在该墙体上打孔固定空调支架,必然会造成墙体的损害。被告在原告房屋外墙安装空调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再从设计上看,1003单元的飘蓬上方也并非是专门安装空调的地方。1103单元为复式设计,在11楼并无设置专门放置空调的冷气机槽。被告辩解飘蓬上方是设计安装空调的位置,与事实不符。

“ 另外,被告为安装空调,在1103单元和1003单元之间的共有部分凿开一条槽用来安放水管。该共有部分应由2幢楼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被告未经其他业主的同意,擅自改变属于与其他业主共有之墙体结构,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恢复原状。”

法院认可了袁律师的说法,此外又结合了现场的实际勘测情况,最终认定被告在未经邻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他人墙壁外安装冷气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他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原告窗台上的两台空调并搬走。2.被告清除吊在原告窗口的杂物。3.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修窗台修补费5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维权律师费10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通过这起邻里纠纷案,我们想要提醒大家的是,邻里相处,贵在和谐。如果真的遇到了难处,比如11楼的黄先生需要安装空调的情况,完全可以采取更友善的做法,先与王女士好好沟通,尽量在不对其房屋和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合理安装,相信王女士也不会不通人情,不允许其安装的。可黄先生偏偏选择了最差的一种处理方式,擅自行事,在空调漏水给楼下造成困扰后,还死不承认,甚至后期还采取恶意报复的方式进一步激化矛盾,闹上法庭。最终法官一锤定音,命其拆除空调还要赔偿损失,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又是何苦呢?希望大家能将黄先生的案件引以为戒,切莫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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