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我国出台了《监察法》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还会对某些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如涉嫌犯罪,还会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因此,这种留置措施相当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且相关证据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有人曾经问过,一旦被留置,到底该怎么办?回答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监督: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1.谈话:即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
2.讯问:即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依法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3.询问:即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核实有关问题或者案件情况。
4.查询:即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5.冻结:即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6.调取: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7.查封: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封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8.扣押: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9.搜查: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10.勘验检查: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勘验检查
11.鉴定: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进行鉴定。
12.留置:即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经依法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13.技术调查;
14.通缉;
15.限制出境。
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5.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五、被调查对象必须知道的十二个事情。除了解前述规定外,被调查对象一定还要知道以下几点:
1.两个严禁: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暴力的方法,是指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
威胁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
2.先外围后本人:即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3.调查程序必须到位:比如首次谈话或首次讯问时,应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4.调查前出示证件且调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即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5.搞清楚调查范围和事项:《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因此,一旦接受调查,要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搞清楚调查的范围和事项。
6.同步录音录像:即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
7.笔录现场制作,如实记录:即谈话笔录应当在谈话现场制作。笔录应当详细具体,如实反映谈话情况。
8.无罪的辩解也应如实记录:即调查时,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连贯陈述的无罪辩解,且应当如实记录,认真查核。
9.笔录补正并逐页签名:即如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补充或者更正,由被调查人在补充或者更正处捺指印。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中逐页签名、捺指印。
10.饮食、休息、医疗须保障:即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11.讯问时间、时长须合理:即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如果是长时间疲劳审讯、经常性的半夜三更审讯,都是不合适的。
12.留置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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