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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了钢板手伸不直找律师行吗,取钢板后手不能伸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3:47:27
政府迟迟不执行法院判决 四川大邑矿企投资2年血本无归

资料图

竞拍后发现,取得开采权的矿区旁边竟然有一家研究所,不能正常开采;因环保督查等原因不时被要求停工,最终投资两年实际开采量几乎为零。但当地政府部门既不同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又不积极受理不予延续补偿,导致几家企业至今血本无归。

自2017年以来,3家民营企业连续将四川成都市大邑县有关部门起诉至法院。

审批出让采矿权为何又叫停?

两台大型挖掘机、一台装载机锈迹斑斑,静静地趴在荒地里。山坳中,在由大型钢板铺成的施工便道旁,堆放着一整套几近废弃的砂石加工生产线和几堆细砂。

2014年,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成都市大邑县政府对外公开拍卖3宗砂石矿的采矿权。成都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竞得了大邑县晋原街道青屏村砂石矿的采矿权。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该矿可采储量为197万立方米。

然而,从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的2年采矿权有效期内,金信达在该砂石矿的实际开采量为零。

“矿区旁边有一家电子研究所,竞拍过程中我们毫不知情。”金信达负责人柯天华说,企业进场后,该研究所以确保试验安全为由,向大邑县国土部门发函要求金信达停工,国土部门马上发函叫停了采矿作业,暂停区域占矿区总面积的96%以上。

大邑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疆承认,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国土部门审批出让采矿权之前,并不清楚该电子研究所的情况。

“该研究所于2016年7月12日曾致函大邑县国土局,确定暂停采矿区域最迟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告知我。时隔8个月后,2017年3月下旬我到国土局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时,才偶然在该局办公室发现了研究所当时发的这份函件。本来想抓住最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开采一点,马上又遇到上级环保督查,开工依然无望。”

柯天华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2017年4月18日,大邑县国土部门确曾召集包括金信达在内的几家企业负责人开会。会上大邑县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段时间,省市环保部门到处都在督查,县里对采矿权一律不延期。柯天华说,采矿权有效期限所剩无几,已经没办法生产。

据悉,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金信达拥有采矿权的整座矿山都被大邑县国土部门关闭了。金信达提出的损失补偿诉求至今没有着落。

与金信达同期竞得大邑县砂石采矿权的还有阿城和长隆两家建材公司。阿城的砂石矿可开采量为86万立方米,有效开采仅100天,实际开采仅13万立方米;长隆的砂石矿可开采量为63万立方米,有效开采仅45天,实际开采仅1.2万立方米。

“我们拿到的不是净地,要先做农户拆迁、树木移栽、场地平整,雨季要停,雾霾要停,环保检查要停,几乎无法正常开采。”长隆负责人李建军告诉记者,当地国土部门无视这些客观因素,矿权到期后立即叫停采矿作业。

停工一年多来,阿城负责人张琨几乎每隔一天就要跑一趟政府。张琨说:“当初,大家跟着我干,现在我成了‘老赖’,被10多个投资人告上法庭,实在撑不下去了。”

3家企业表示,截至目前,包括订单丧失、资金利息、设备租金、人员工资、公司运营、矿山维护费用在内,停工已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7年10月以来,3家企业针对大邑县国土局发出的相关“通知”“函”“决定”等文件,先后发起了9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为何迟迟不执行?

记者调查发现,为尽量减少损失,3家民营企业均按规定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但在长时间里得不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有效回应。

据了解,从2016年底开始,3家企业通过同一中介公司准备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所需手续,并按规定向大邑县国土局提交了延续登记申请。但是,大邑县国土局先是在2017年4月18日召集三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口头表示对采矿许可证不予延期,然后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当日下发通知,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所有采矿行为,随后又发函“请”三家企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3家民营企业的代理律师表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

2017年底,长隆和金信达以大邑县国土局并未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期的书面决定为由,先后将其起诉至法院。

2018年2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均判决大邑县国土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当事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上述判决,大邑县国土局迟迟不执行,直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才于2018年6月29日的最后期限作出决定,继续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已届满为由,不批准长隆、金信达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柯天华等人提出,由于干扰因素导致采矿难以正常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政府事前也并未告知,按理应当适当延期或者予以补偿。

11月13日,大邑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金信达竞得的那个采矿区的开采权,事前并没有搞清楚该电子研究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对采矿有无重大影响,直到该矿正式开采后才发现问题并进行了处置。

吴疆等人坚持认为,政府当初发布的拍卖公告有明确提示,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得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发布通知终止合同,是严格按照当初制定的拍卖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等文件来执行的。

大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罗四清表示:“我们肯定是按照公告和合同约定,到期就停。直到现在我们都是坚持这个思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永杰认为,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项标准来看,法律允许企业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当地有关部门拒绝企业依法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是不够公平的,也是违法的。应切实按照中央要求,真正依法行政,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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