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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刑事业务律师,渠县刑事业务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12:07:12

达州市渠县一名中年女子,与南充市嘉陵区一位比她小5岁的男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他家生活了半年之久。后双方因故分手。女子将前男友起诉到法院,以他曾与自己签订协议,将家里的3头母猪归她所有为由,要求分割他家的猪、牛等共同财产9万元。

现年58岁的女子蒲某,是达州市渠县人。2020年初,蒲某通过相亲恋爱网络平台,认识了南充市嘉陵区某镇的单身男子唐某。唐某比她小5岁。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蒲某于2020年2月28日来到唐某家,和他共同生活。

在这之前,唐某家里养有母猪3头,小猪10多头,耕牛1头。蒲某到他家后,二人共同饲养这些家畜。后来母猪又下了10头小猪。2020年8月13日,因唐某患病,到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同年9月7日,二人发生矛盾,蒲某在第二天离开唐某家。

2021年6月,蒲某将唐某起诉到嘉陵区法院,请求判决分割她与被告唐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饲养的猪和牛等收入共计9万元。她为此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协议上注明二人开始同居时,唐某答应送3头母猪给蒲某,如蒲某愿意长期在唐某家居住,一切收入归她所有。

但被告唐某一方面对那份协议不认可,一方面说他在与蒲某共同生活的半年内,他通过微信11次转账给蒲某6089元,还向她的银行账户转款8000元,第一次见面就给了她5000元,在2020年7月杀了一头肥猪卖,5000多元也是蒲某收取的,蒲某还拿了他的82斤蜂糖去卖。

对于蒲某提出的双方签订的协议,即饲养3头母猪的收入归蒲某所有,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唐某向蒲某承诺家里的3头母猪给蒲某发展养猪,全部归她自己一个人所得。”应视为唐某给蒲某的赠与承诺,而唐某现在拒绝履行该赠与,视为唐某行使了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唐某不履行其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同时认为,蒲某与唐某虽然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饲养了3头母猪加1头肥猪和1头耕牛等,但未提供具体的成本、利润和她在其中的作用大小,故蒲某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嘉陵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蒲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什么情况下赠与协议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其他类型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本案中,法院认为蒲某与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属于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唐某在没有完成赠与财产交接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蒲某的诉请。

来源: 南充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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