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一则则“确诊或疑似病人隐瞒行程、逃脱隔离造成病毒传播”消息刷屏,公共安全问题引发公众担忧。什么样的行为是故意传播病毒?病毒传播结果如何认定?如何分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检察官和律师。
确诊病人辩称并非故意传播病毒,怎么处理?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病毒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之前,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可构罪。”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表示,该罪名是结果加重犯,如果产生了传染他人等严重后果,则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
部分确诊患者认为,自己并不希望故意传播病毒,怎么能够按如此重罪定罪呢?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对此作出了解答,该罪主观上属于故意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在已经明知确诊的情况下,尽管内心不希望去故意传染给他人,但拒绝隔离、脱离治疗,仍然到公共场所活动,放任感染他人的严重后果发生,这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也构成故意犯罪。
疑似病人造成病毒传播结果如何认定?
“疑似病人拒绝隔离,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受访专家认为,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疑似病人入罪的必要条件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
《意见》提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佟丽华分析认为,从疑似病人的客观行为上来说,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活动,最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可能出于三种不同的心态:一是主观上希望报复社会,追求病毒传播的结果发生;二是内心明知自己大概率感染,客观行为上放任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三是心存侥幸,隐瞒不报只是希望减少麻烦或者交叉感染,最后导致其他人被感染的结果。“第一种情况主观恶性大,属直接故意,第二种情况属间接故意,都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追责。”佟丽华认为,第三者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故意与过失如何把握?
佟丽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刑期不同以外,区分关键要看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故意犯。而过失犯罪的“过失”则在法学理论上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认知可能性更高一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认知的可能性相对低一些。”王勇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时间判断标准,以1月23日武汉封城之日为界限,封城之后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可以预见”。而在1月21日至23日之间,由于20日中央已对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这段时间的认知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获取信息的程度及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
根据《意见》要求,除上述针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具体情形,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件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涉及的两个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危险犯,不要求最后确实感染他人为构成要件。”佟丽华介绍,该罪主要表现为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该类行为。“发烧咳嗽、到过湖北尤其是武汉,拒绝隔离擅自外出的;或故意隐瞒其到过湖北尤其是武汉的经历,逃避检测,都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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