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布一组数字,对2017年-2019年连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裁判结果进行大数据分析,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大概维持在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为80%,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比例为12%,撤诉或达成和解比例大概为8%。(数据源自德恒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19年度最高院民事再审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谈这个数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说明进入再审程序之困难。实际上,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大部分都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其裁定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比例远高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据我一位在某中院任职的朋友称,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比例很低,其所任职法院2019年度,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数不高于申请再审案件数的5%。
为什么说申请再审是一种修行呢?当再审申请人签收生效判决后,总是会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希冀寻找出申请再审的理由,然而当其满怀希望地去咨询朋友、律师时,往往会得到否定的答案。最后,终于鼓起勇气走进法院,怀着一分渺茫的希望,苦等了两三月之后,结果却总是一份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如丧考妣。这种"无内外,无将迎,无物我,无动静",一心向往内心中所向往的"真",何尝不是一种修行呢?
一位客户向我咨询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宜。
"我认为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我有新证据,可否申请再审?"
"调解书生效已经超过六个月,但是申请人一直在国外,无法提交再审申请,可否申请再审?"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
关于对民事调解书再审申请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根据本条规定,调解书只有在违反了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再审。
关于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就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不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
例如:(2020)粤民申1980号,法院认为、申请人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裁定不予受理。
怎样才能使调解书进入再审程序呢?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交。具体理由上文中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是由。
其一,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受欺骗、重大误解或受强迫的结果,尤其是指法官强迫甚至恐吓调解,致使当事人违反本意作出让步的情形。
其二,调解的主体属于无权代理,实际上该调解书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
例如:(2019)最高法民申3828号,该案中,沈阳市第三粮食收储库已更名为"沈阳第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而参与调解的主体仍为"沈阳市第三粮食收储库",以及受"沈阳市第三粮食收储库"委托的律师。最高院认定调解过程因缺乏沈阳三粮公司合法有效手续,不能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调解书已合法签收。因此裁定指令再审。
(2018)最高法民申3829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可以证明二审生效的调解书是在申请人未参与、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的,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因此裁定指令再审。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包括违反法律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
例如,A将B打伤,在A无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许诺允许B将其打成重伤,以此换取免除赔偿金的结果。此调解协议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它侵犯了B的人身权。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再如,调解书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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