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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要财产保全担保金,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05:47:53

一、受理条件可以放宽

被担保人可以是法律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当事人,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都可以成为担保申请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担保业务种类也不限于诉讼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担保、海事担保和纳税担保等也可以开展,只不过不同的业务风险不同,所需进行的审核标准和反担保要求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例如,暂缓执行担保,原则上应要求提供有实力的第三方反担保或物的反担保,才能给予担保。

二、业务流程尽量从简

和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注重第一还款来源考察不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主要在于对诉讼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判断,保全是否存在错误,因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考察的风险点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很大的不同。担保机构常见的误区在于,用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思路和流程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造成过度调查和时间拖延,使申请人失去先机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意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简化:

(一)资料提供和审查

重点在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其次是法院的诉讼文书(如有),还包括保函申请人以及其提供的反担保人的主要资产情况。简言之,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被申请人及保全财产的基本资料,可尽量多要求提供,以便分析和掌握案情,判断是否存在保全错误的可能。而与被担保人偿付能力有关的资产负债情况,也尽可能要求提供,但不必像融资性担保业务那样要求面面俱到。

(二)简化审核流程

不是所有的项目皆应走完整个上会流程,适当下放一定权利给有关部门或者业务审核小组,以便提高审核效率。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可适当邀请律师、教授等法律专家参与,以避免外行评审,如果当事人已聘请律师,可要求当事人的律师到场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要求专业律师对项目风险判断和防范措施提出法律意见,为担保机构项目评审决策提供参考。

(三)出函流程走快捷通道

根据担保项目的轻重缓急,建议担保机构内部建立紧急项目快捷通道,制定非常规措施确保项目审核通过后的出函流程尽量缩短,公司所有业务流程环节必须通力配合。担保机构要赢得竞争优势,必须在效率上满足客户要求,即使收费稍高,但效率若能保证,也能勉强为客户所接受;但如果出函效率太低,即使收费相当低廉,也难以赢得客户的认可。

三、收费标准可以降低

对于机构来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要远低于融资性担保业务,但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风险在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里面还算较低的。为了控制风险,担保机构一方面要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另一方面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一般规则,担保业务风险越大,收费就应当越高,反之,收费就应当降低。对于诉讼保全担保应当如何收费,国家或者地方都没有规定上限,担保机构一般根据市场情况并参照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笔者认为,根据诉讼保全担保的风险程度,其担保费收取标准以略低于工程保函业务收费标准为宜。

四、保后管理可以多样化

一般来说,担保机构经过对案件的前期审查,基本上能对案件的事情和结果走向有个大致判断,但作为一项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承保之后当然不能置之不顾,同样要按照内部业务规范对其进行保后监管。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被担保人定期通报案件进展情况;②开庭时派项目经理到场旁听,并及时撰写保后跟踪报告;③与主管法官沟通案件的有关情况;④询问被担保人律师;⑤要求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除了案件进展外,还应保持对被担保人及其提供的反担保人、资产的跟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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