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物流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货代公司的销售与货车司机,打电话咨询因运输假冒伪劣产品而被处罚的事宜。笔者作为一个物流律师,有感于此问题咨询之频繁,更有感于有些司机及销售人员因懵懵懂懂地运输假冒伪劣产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特撰写此文,希望能够提醒或帮助本文读者。
通过与众多当事人交谈,笔者发现有很多销售人员及司机对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后果是非常模糊的,甚至认为其仅仅为赚取一点点运费,其行为是不违法的。其实,关于运输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及地方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因运输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输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行为人为其提供运输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所以规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考虑到为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人,并非都能知道所承运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对此要区别对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承运的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除行政执法机关要没收全部运输收入外,还要被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具体到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中对物流从业人士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方面的义务有更详尽的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该条明确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当然包括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保管、承运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拒绝提供保管或者运输服务,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该条不但明确了物流从业人士不但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而且负有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的义务。虽然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不履行该举报义务的法律责任,但该条例对行为人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法律责任却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仓储保管者、运输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保管或者运输的,由主管部门没收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处以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进行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还营业执照”。
综上,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的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又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不但要被行政部门没收提供运输服务的全部收入,而且还要被被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罚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基数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全部违法收入,而非提供该运输服务而获得的利润。
关于因运输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的刑事责任,2001年4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该解除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明确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后来,鉴于生产、销售假烟行为的猖獗,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四部门又联合下发通知,转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上的纪要》。在该纪要中,四部门再次明确指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忙运输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然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都认为即使运输了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也并不一定都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虽然都进行了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因具体犯罪情节的不同,不同案件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定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个行为可能符合数种罪名的构成要件,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中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而产生的。然而,上述罪名相对应的处罚却差别巨大,基本刑从管制、拘役、单处罚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量刑幅度较大。所以,一旦行为人因运输假冒伪劣产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对行为人运输行为所构成罪名的辨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的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又为该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不但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行为人是被追究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被追究责任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行为人必须对所运输的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如果不能被证明其对所运输的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是明知的,则既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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