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社会经济活动频繁,人们日常生活中,无论生活还是生产经营经常要签各种合同。一般的公司企业会有法律顾问给审查合同,作为个人却需要现聘请律师帮忙审查合同,但是都要支付律师费。即使这样,也会有着急不能及时找到律师的时候,因此自己具备签订合同的基本常识、风险意识,都会很好指导自己的磋商、签约、履约的行为,重要的是避免因自己不懂造成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会对对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约束、鞭策,便于交易流程顺畅进行。下面律师从交易的磋商阶段、签约阶段、履约阶段全流程来讲解合同:
一、 磋商阶段
在磋商阶段,因所有合同中的重要条件博弈均在磋商阶段完成,因此在磋商之前要从自身客观条件、主观愿望、履约能力角度出发反推出磋商时需要磋商的条件和策略,磋商时达成的基本条件也构成了合同基本要素内容。此处,结合合同内容必备基本要素,详解合同磋商时需要注意的内容:
(一)签约主体
签约主体,系合同的主体双方,一般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为同一主体。但是要注意,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代签合同、签约与履约主体不一致等情况,就要注意区别情况对待。尤其当对方发生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不一致时,一定要在磋商阶段时双方议定是代签合同还是代为履行,明确写在合同条款里,同时在签约时还要注意完备授权手续。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合同标的必须明确,除此之外还包括数量、重量、尺寸等等,合同标的约定的越明确越不容易出现纠纷。
特别要注意合同标的的交付条款,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手续等。如买卖合同标的的交付是自提货物还是送货上门,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交割等。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合同的总金额、单价、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此条款注意约定的一定要明确,尤其是分期支付的,要以明确的时间来表述,即根据合同内容表述能推算到明确的年、月、日,不要模糊的推算时间,属于约定不清,容易发生分歧。
(四)违约条款
1、定金条款
有定金条款的,因定金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功能,合同法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金额的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违约金约定过高则法院可以酌定调低,违约金约定过低则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偏低,加大了违约风险,当然诉讼时也可以请求调高,但是此幅度为法官的自由裁量,守约方的权益很难保障。
(五)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为当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可以行使解除权。
2、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方式
依照《合同法》第96的规定,在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法定解除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方法为:
协议解除:双方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或者对载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文件双方均签字或盖章确认。
通知解除: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通知里阐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及依据。
法院诉讼解除:双方发生纠纷之后,一方并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就起诉的情况,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或反诉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诉讼之前,已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的,在诉讼中要诉求或反诉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六)通知、送达条款
一般人都会忽略该条款,但该条款非常重要。该条款一般锁定双方具体履行人员、电话、地址等信息,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能有相应的对接人,并与对接人相应的往来文书、短信、微信等均可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
送达条款,约定清楚送达方式及明确有效送达邮箱、地址等,此条款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问题的往来沟通及函件的发送有效留痕,以便能主张或有效保障自己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
1、争议解决方式
一般在纠纷无法协商的情况下选择到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选择仲裁委员会,约定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必须确定、唯一,列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否则仲裁条款约定条款无效,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只能到法院诉讼解决。
2、管辖约定
如果争议解决方式确定为法院诉讼解决,则可以协议约定管辖,也可以按法律规定选择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而不对管辖作约定。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但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则不能协议约定管辖,如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实,现实生活中,尤其涉及公司对外签署业务等合同,一般都会选择约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各地,约定管辖便于公司解决纠纷、也节约公司成本。
(八)效力条款
1、成立即生效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条件生效、附期限生效
附条件生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生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特别要关注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生效和合同无效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九)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十)其他
由于合同种类繁多,根据不同合同标的的特点、交易习惯有很多特别的约定。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都会涉及到售后、维修等问题,甚至会有保证金条款。该条款要把售后、维修的边界进行明确,是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毁等问题约定清楚,售后、维修的期限等均要明确约定。
二、 签约阶段
(一)从合同内容角度
以上在磋商阶段已经对合同的内容及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在此律师提醒,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从自己角度出发保证能如约履行,不致发生自己因客观条件、客观变化无法履行合同而违约的情况。
(二)从合同的形式要件角度
如果签约主体系法人单位,则在合同底页盖章还要盖骑缝章;如果签约主体系个人的,则当面在底页签字及骑缝按手印。
律师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说合同不是他本人签订的,或者只有底页是自己签订的但合同前几页的内容是不对的,一碰到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处理。
三、履约阶段
合同的履行是一把双刃剑,既约束自身履约行为也约束对方履约行为。因此,自身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当一方或双方发生客观情况变化、主观改变合同意愿、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协议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双方往来的信息,使合同的履行留痕,以客观证据还原事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履行是三个阶段中最重要的阶段,所有的争议均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磋商、合同签订均以合同履行的主观愿望及客观履行能力进行反推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因此再完美的合同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也是枉然。
综上,根据目前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重在保护交易平稳、有效的运行。了解合同那点事,有利于做到知己知彼,了解合同风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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