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解释一》)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简要解读
1.房屋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前者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后者主要是指房屋的“财产价值”(注:不能获得产权的一方,一般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在房产纠纷中,由于房屋具有“增值、保值”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谁获得了“产权”,谁就获得了“实质上的胜诉”。作为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应当想方设法保住自己的“产权”。
2.正是由于“产权”如此重要,《解释(一)》第一款首先规定了第三人可以获得房屋产权的3项条件:
(1)善意购买;
(2)支付合理对价;
(3)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人只有同时满足这3项条件的,才可以合法获得房屋的产权,此时夫妻的另一方无权诉求第三人返还房屋的产权。
反之,如果第三人不能同时满足这3项条件,夫妻的另一方有权诉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产权。所以,此类纠纷中,夫妻的另一方应当设法证明第三人不符合这3项条件。
3.对于丧失房屋产权的夫妻另一方,只能依据《解释(一)》第二款,在离婚时请求法院判决擅自出卖房屋的一方赔偿损失。
4.关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从字面意思,还是从法律本意上看,所指的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因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处分人只要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如果房产是夫妻“按份共有”,在夫妻一方已经占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时,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卖掉房产了,此时并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第三人也无需证明自己是否为善意购买。
所以,《解释(一)》所指的“夫妻共同所有”,所指的应是夫妻之间不区分份额和比例的“共同共有”。例如,夫妻双方并没有约定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在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房屋,此时无论该房屋是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在法律上都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
5.关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对于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如果曾经向配偶出具过同意卖房、委托卖房的授权材料,应当及时撤销,或收回该授权。
对于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如果发现配偶正在向第三人卖房,应当及时向第三人作出明确的反对意见,而不能以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或者以行为的方式,表明自己同意或委托自己的配偶卖房,否则,相关的明示、默示和行为,都可能成为第三人主张善意购买的证据。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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