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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刑事案件律师哪里找,重庆云阳县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19:51:55

6月22日20时10分,重庆市云阳县一男子酒后驾驶越野车,在该县江口镇连续撞倒多名行人。

云阳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当天23时27分通报称,该事故已致4人死亡10余人受伤。肇事司机彭某,男,42岁,云阳县渠马镇人,被警方控制时尚处于酒后意识模糊状态。

据界面新闻报道称,记者从接近案情的相关人士处证实,肇事司机彭某系彭贞清,其曾在湖北为垄断米粉、面条市场,先后多次出资指使他人对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加工生产的五名业主进行威胁、殴打。彭贞清因此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获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湖北孝感中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彭贞清的身份信息与彭某部分一致。除了年龄一致,孝感案件中彭贞清曾经的辩护律师彭祖权告诉澎湃新闻,和上述重庆肇事者一样,彭贞清户籍地也在云阳县渠马镇。

彭贞清在2010年被判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并被认定为同案犯中的主犯,孝感中院终审认定,其为垄断孝感城区面条和米粉市场,不惜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裁判文书显示,彭贞清曾多次上诉和申诉,认为该案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改判其无罪。他一审被判刑5年,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对其判刑6年,刑满释放后,他两次申诉,刑期最终又改为5年。

涉刑案曾多次上诉和申诉

孝感中院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鄂09刑再1号终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彭贞清,小名彭小平,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云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已刑满。

孝感中院作出的上述终审裁定书,以及该院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彭贞清2010年所涉案件,曾经孝感市孝南区法院和孝感中院经历多次审判,历经8年。

上述裁判文书显示,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指控彭贞清等5人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孝南区法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判决,其中以彭贞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彭贞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彭贞清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孝感中院2011年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孝南区法院2011年7月29日作出重审判决,以被告人彭贞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彭贞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后,彭贞清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后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加判一年,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孝南区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12月29日,孝南出法院作出通知书,对彭贞清的申诉予以驳回。此后,彭贞清以相同理由向孝感中院提出申诉,认为应当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2017年10月23日,孝感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孝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后孝南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再审判决,此次判决中,彭贞清的刑次又改为五年:彭贞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此次宣判后,彭贞清仍不服,向孝感中院提出上诉。孝感中院2018年10月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认定为垄断市场强迫交易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孝感中院的终审裁定认定,2010年3月以来,彭贞清伙同游开俊、张术青为了迫使孝感城区的米粉、面条生产业主退出经营,达到垄断米粉、面条市场之目的,先后多次出资指使周开利、高潘以及周某(在逃)、祝某(在逃)等人对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加工生产业主李某、朱某、朱伍田、何某、丁某进行威胁、殴打。

2010年3月3日23时许,彭贞清伙同张术青指使周开利及徐某(在逃)、祝某(在逃)等人将潘某停放在孝感食用菌研究所门前的汽车玻璃打破,以迫使其退出面条加工生产市场。

2010年4月30日,彭贞清采取威胁手段,强迫米粉生产经营者朱某、朱伍田、何某、丁某与其签订协议,并强行将此四人的密封生产设备搬至彭贞清位于书院街季庙村24号的作坊内,强制由被告人组员统一生产,迫使上述四人成为其二级代销商。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孝感中院认定,因王某拒绝将其面条生产店转让给游开俊,彭贞清与游开俊、张术青合谋,由游开俊出资,张术青找人伤害王某。

2010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经张术青授意,周开利邀约高潘及周某(在逃)、祝某(在逃)等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孝感市红光街武汉园中缘牛肉面馆门店前,由周某、祝某负责望风,周开利、高潘守候。当被害人王某驾驶三轮车来此送完面条准备离开时,周开利持匕首将王某右腹部刺伤。作案后周开利、高潘乘游开俊、张术青驾驶的车辆逃离。之后,游开俊付给周开利现金50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彭贞清、游开俊、张某、周开利、高潘等人的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66102.02元(游开俊已赔偿3760元,周开利已赔偿4000元)

关于彭贞清和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其犯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孝感中院终审认定,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彭贞清为了达到垄断孝感城区米粉、面粉市场之目的,与原审被告人游开俊、张某合谋,指使原审被告人周开利、高潘等人对多名米粉、面条生产加工业主威胁、殴打,迫使他们退出米粉生产加工,成为其二级代销商;在暴力胁迫过程中致王某重伤的事实。彭贞清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孝感中院认为,彭贞清为垄断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市场,与同案原审被告人合谋,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退出米粉、面条生产加工,强迫他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情节严重;在实施暴力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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