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是指单位中组织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或参与经济决策、资金资产管理等相关的经济事务,属于单位中相对敏感和重要的职位之一,职业风险相对较高。
财务人员涉嫌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财务人员利用本单位财务制度上的漏洞和自身的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操作。这种情况既包括财务人员自身受金钱等利益的驱使积极主动违法,也包括财会人员明知或应知领导层或他人的指示可能违法,却采取配合、放任甚至为他人积极掩盖违法事实,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最终因他人的犯罪而被拉下水的情况。二是单位本身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财务人员因在其中从事财务类的工作而对整个团伙的违法犯罪起到帮助作用而涉罪,此时相关财务人员的行为的定性取决于整个犯罪团伙的行为定性。
笔者通过整理现有的裁判文书,将财务人员经常涉嫌的罪名情况统计如下: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号:(2018)黑0811刑初214号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被告人刘瑞芝系大庆天中大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大经贸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1(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和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建筑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发生,分三次给腾飞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开票金额7049225元,税额1198368.3元,价税合计8247593.25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瑞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 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号:(2015)宜刑二初字第473号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陆某作为某(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准备将两家公司包装上市,指使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马某甲配合上市包装团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包括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夸大利润编造假的购销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而私刻相关银行及业务单位的印章等事项。后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财务人员陈某将财务部及采购销售部提供的相关银行及业务单位的印章章样扫描存入电脑中,之后进行私刻并将上述印章在天乾(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包装上市的虚假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上进行使用。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三 虚开发票罪
案号:(2018)黑0102刑初742号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郑明丽在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北方”)任财务总监期间,为招标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小广告购买了以哈尔滨骏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00304833号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705680元。经查询哈尔滨骏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发票实际数额为人民币37000元,用途为出售拖拉机发票。上述发票已提供给百成公司并入账,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176583.53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郑明丽犯虚开发票罪。
四 非法出售发票罪
案号:(2017)陕0113刑初917号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9月间,应西安春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和西安秋实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纳被告人牛小红要求,被告人王倩(财务人员)为其联系虚开发票事宜并且双方约定按照票面金额3%的价格交易,后王倩与被告人孟鑫联系开具发票事宜,在孟鑫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梅梅利用其担任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前台主管的工作便利,在无真实货物购销关系的情况下,先后开具开票单位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西安春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张,金额合计235270元,孟鑫将王梅梅虚开的上述发票交给王倩。
裁判结果:被告人牛小红、王倩犯虚开发票罪。
五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该罪的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行为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案号(2016)浙0109刑初728号
基本案情:2011年3、4月份,杭州神鹰制药有限公司会计被告人高惠娟受於月明指使,在办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过程中,授意在杭州长征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工作的测绘人员被告人王平对该地块真实的地籍图进行修改,后被告人王平制作并提供了内容虚假的土地测量测绘成果书。被告人高惠娟另授意在杭州萧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的会计师被告人姜海洋在该地块评估报告中虚报建筑物面积,被告人姜海洋遂制作并提供了内容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惠娟、姜海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六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案号(2017)粤2071刑初273号
基本案情: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时任中山市大岭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的被告人刘凯丽,为掩盖其参与伪造工人工资材料骗取补偿金等事实,雇请多名搬运工及司机李某1等人将该公司财务室内存放的全部(其中包括1994年至2008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搬走,后指使其丈夫梁某3等人将上述财务资料运到江门市新会区予以隐匿、销毁。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凯丽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七 非法拘禁罪
案号:(2015)青刑初字第68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广西鑫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年底,广西鑫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将取得广西贵港市垃圾发电厂钢结构项目工程分包给尹某、徐某施工,后来因工程款发生纠纷。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某指使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凌某及黄凡雄(另案处理)从柳州市强行将被害人尹某押上一辆面包车拉至南宁市邕桂大酒店,2015年1月29日以结算工程款为由,叫被害人徐某到南宁市邕桂大酒店,随后纠集王某、张某(另案处理)到酒店对尹某、徐某看管,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期间为迫使尹某、徐某解决工程款问题,黄凡雄直接对徐某拳打脚踢。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
八 骗取贷款罪
案号:(2015)金义刑初字第275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系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另案处理)财务总监。2013年12月份以来,某置业法人代表余某(另案处理)指示被告人吴某通过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先后分四次向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申请共计二亿元人民币“某邑墅”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
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浙商银行义乌分行于2013年12月26日发放给某置业贷款人民币一亿元;于2014年3月28日发放给某置业贷款人民币三千万元;于2014年3月31日分两次发放给某置业贷款人民币七千万元。合同约定上述资金均应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某公司的工程款。上述资金均于当日打入某公司的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后余有昌未将上述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关联公司还贷等。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犯骗取贷款罪。
九 逃税罪
案号:(2015)昌刑初字第128号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08年度,时任荣生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陈刚和时任荣生公司会计的被告人林连安,采用多列费用、少列收入的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款。如荣生公司在财务费用科目下列支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89176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07年度为66376.2元,2008年度为825385.8元,但该借款凭证上记载为向个人借款无借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实属预提利息费用期末未支付。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连安犯逃税罪。
十 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根据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财务人员将单位财务非法据为己有分别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6)黑0406刑初39号
基本案情:2012年4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在担任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以下称一热)财务部主任期间,负责本单位财务账目及资金管理。在主管本单位账外资金过程中,马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3年5月14日侵吞单位账外资金400,000元,后又于2014年1月21日侵吞单位账外资金200,000元,共计侵吞单位账外资金600,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某甲犯贪污罪。
十一 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财务人员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号:(2015)莲刑初字第00392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郝某某假冒西安建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修理厂)名义与宏基公司签订合同继续开展汽车维修业务。为不给宏基公司开发票少缴税款和能够及时从宏基公司要回修理款,2009年至2012年期间,郝某某分3次将共计8万元好处费交给王某某,其中2万元应郝某某要求由王某某转交宏基公司总经理徐某某。王某某利用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同意郝某某不提供发票,并为郝某某要修理款提供帮助。王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十二 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根据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达到一定程度的,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案号:(2015)内刑初字第335号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内乡县烟草公司余关烟站会计保管丰产烟叶款的职务之便,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擅自将内乡县烟草公司拨付给烟农的丰产烟叶款44098000元挪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余关乡营业所购买理财产品,获得58898.61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
十三 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号:(2015)清刑初字第12号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龙滨酒厂财务科,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龙滨酒厂财务主管及负责人期间,决定以单位名义给财务人员发放点辛苦费,孙某某自制发放款项表,并指使财务出纳员滕某某(另案处理)、会计宿某做虚假销售费用,套取龙滨酒厂销售酒款人民币52万元,并让滕某某分别发放给财务人员宿某、李某某、杨某某、滕某某和孙某某每人10万元,另2万元预发给财务人员苏某某。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四 玩忽职守罪
案号:(2017)吉0524刑初243号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担任柳河县某局计财科科长,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层单位财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支票登记与审核,网银优盾的保管和使用,以及银行对账等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也未按照某局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基层单位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审计。致使某局出纳员王某2(另案)利用财务科管理漏洞,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先后十余次挪用公款173万余元,用于炒股、购买双色球和黑彩,至今尚有884,724.00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1犯玩忽职守罪。
十五 滥用职权罪
案号:(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18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菊芳在长葛市林业局财务科工作并具体负责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工作期间,没有按照上级规定认真审查和实地核验贷款项目实施状况的情况下,汇总企业上报的资料,形成文件后上报,造成不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违规领取贴息资金,给国家造成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菊芳构成滥用职权罪。
十六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案号:(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279号
基本案情:2009年8、9月,被告人蒋自雄先后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内部财务支出和过江通道、轨道公司项目建设工作。黄昌洋口头将该情况向被告人蒋自雄及建设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汇报,被告人蒋自雄认同黄昌洋提出的不带压注浆方案,但未明确表态按何种方案施工。后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在古樟树的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范围内未带压注浆,但施工方上报注浆计量时却按原施工设计图纸的工程量上报,业主方的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均在虚报了工程量的付款签呈件上签字同意,建设公司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部门亦在付款签呈件上签署审定意见,之后交被告人蒋自雄审核。被告人蒋自雄作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在审核计量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发现此处应扣除少注浆的工程量,亦在签呈件上签字同意付款,之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陈鲁青及董事长彭旭峰先后签署了同意付款的意见,最终导致工程进度款被施工方冒领205.3048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蒋自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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