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家住河南南阳,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只有自己带着小女儿生活在老家,靠着种点地养点家禽为生。孙女士家中养了不少土鸡,平常就靠着攒点鸡蛋换钱,可以说这些鸡是她的“命根子”。
孙女士养的这些土鸡拿去市场上卖钱,每只都价值一两百,买上几只就有上千元的收入,这对农村人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也因此引起了一些不法之徒的觊觎。
就在孙女士打算卖一批土鸡,给女儿换点学费的时候,她突然发现自家母鸡少了4只。“有人偷鸡!”这个念头瞬间出现在了孙女士的脑海中,可把她气得不行,她实在想不通自己赚的都是一点辛苦钱,怎么还有人这么不讲道德来偷鸡呢?
此后孙女士多留了一份心,每天夜里不敢熟睡。几天后的一个夜晚,孙女士熄灯了一会儿正处于半睡半醒的状态时,听到鸡窝里传出来了几声零散的鸡叫,偷鸡贼又来了!
孙女士躲在阴影处透过窗户往外看,只看到一个男人的身影,看身形很是强壮。这下子孙女士吓到了,她一个妇道人家,再带个小女儿,哪里是身强力壮的男人的对手?只能暂时按耐住情绪,眼睁睁看着男人又拎走了两只鸡。
打是打不过,但让孙女士就此认栽她也不乐意,现在这偷鸡贼只是偷鸡,可谁知道他会不会哪天心生恶念,直接冲进来对自己跟女儿施行不轨之事,或者进屋抢夺钱财?为此孙女士特地去买了好几卷鞭炮,准备下次偷鸡贼再来的时候自己就燃放鞭炮,这样既能起到警示作用,也能及时唤醒其他邻居。
半个月后偷鸡贼再度“光临”孙女士家,孙女士直接丢出一卷点燃了的鞭炮。只听一阵“噼里啪啦”的声响,外面鬼鬼祟祟的男人立刻尖叫出声往外跑去。
听到男人跑走的声音,孙女士也没敢出去查探,想着第二天早上再去清点损失。可孙女是万万没想到的是,等第二天早上一来到院子里的时候,却看到一个男人倒在自家院子中,生死未知。
“完了!”孙女士当时心中就一个咯噔,战战兢兢上前查看,发现男人早已失去呼吸,身体都僵硬了。孙女士吓得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来后确认,死者正是昨晚来偷鸡的贼,名叫胡某。胡某身上没有任何外伤,经鉴定死因为吓死。原来胡某本身就有心脏病,经不得惊吓,孙女士突然扔出鞭炮,给本就做贼心虚的胡某吓得不行,瞬间猝死。
胡某的家属认为,胡某的死亡完全就是孙女士造成的,因此要向孙女士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0余万元。
来源:烟雨法明
嘉宾:王宇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孙女士要为偷鸡贼的死亡承担责任吗?首先,孙女士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宇维律师:本案中胡某因偷鸡摸狗而丧命的结局确实是令人唏嘘不已,但是孙女士却不用为偷鸡贼的死亡承担责任。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孙女士点燃鞭炮警示一再闯入自家园子的偷鸡贼而并没有杀人或者伤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孙女士因不构成犯罪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是确定的。
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它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而构成的犯罪,这一罪名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而这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孙女士燃放鞭炮将胡某吓死,好像正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要件。但是这里要格外提醒大家的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有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由于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以至于造成他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就应该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他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上却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因主观上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那么我国的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那就不是犯罪。
本案当中孙女士主观上没有过失,她燃放鞭炮只是为了在夜晚警示偷鸡贼,从而保护自己和女儿人身和财产安全,她根本无法预见到偷鸡贼有心脏病,而且可能会被吓死的情况。胡某由于其自身疾病,且在偷窃的状态下高度紧张,从而听到鞭炮声响而发生瞬间猝死,属于意外事件,孙女士不应当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方弘:孙女士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吗?
王宇维律师:本案当中胡某的行为不管是否构成了犯罪,但最起码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胡某闯入了孙女士的家里偷鸡。对于孙女士来讲,显然现实的不法侵害已经发生,而且孙女士看到胡某身材很是强壮,自己显然不是对手。于是,孙女士就趁胡某正在实施突击行为的时候,出于保护自己和女儿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动机,直接丢出了一卷点燃的鞭炮,目的是在警示偷鸡贼,同时也会考虑到自己万一有所不测,也能及时唤醒周围的邻居。
我们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个经过,再结合一般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紧张心理下可能出现的各种反应,孙女士准确的把握了防卫的时间和限度等条件。孙女士没有杀害胡某的动机,而且她往外丢鞭炮,在平常的情况下也不构成致死的选项。
她也不知道胡某有心脏病,看起来很强壮的,而且孙女士的行为就是因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孙女士的行为就构成了正当防卫,就不需要对胡某的死亡负责。
方弘:但死者的家属觉得偷了只鸡也不至于死吧,所以他们就索赔50多万,这50多万也不应该赔吗?
王宇维律师:是的。孙女士是否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我们可以先明确,孙女士对胡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也就无需赔偿。
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女士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就在于孙女士对于胡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本案当中,胡某一而再,再而三得到孙女士家里进行盗窃,即便盗窃金额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前两次偷鸡也是胡某所为,但是至少胡某的这次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规定,也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胡某接连侵害孙女士的权利在先,性质已经很严重了。孙女士为保护自身财产权利而想要吓走看上去身强力壮的胡某才燃放了鞭炮,根本预想不到胡某会有心脏病,或者说他会被鞭炮的声音吓死。孙女士的行为属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胡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并非孙女士的过错引起。
因此,孙女士就是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方弘:其实,发生这种事确实挺考验咱们被偷的这户人家的。在农村可能偷鸡摸狗的事情也常有,如果去报警,等警察来了,小偷早就跑了。尤其是只有一个女人的时候,是没有办法通过体力跟人家抗衡。孙女士的行为应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了。
王宇维:对。我觉得孙女士特别智慧,可能我们遇到这种事情一惊慌不一定会想到办法。从自救的角度,真的挺为她点赞的。
方弘:对。我们在遇到这种行为的时候,如果有身强力壮的人在家,那么可能跟对方搏斗一番。但是,在搏斗的过程当中可能就会产生一些受伤或者是死亡,后果还不一定会构成正当防卫。可能小偷也知道你家里没有男人,就放心大胆的去偷,如果一旦报警的话,一只鸡现在也挺贵的,如果是农村的土鸡也是要受到处罚,即便不构成犯罪。
王宇维律师:如果胡某没有死亡,他是能构成犯罪的。首先是两点:
第一、他已经至少是第三次去盗窃。根据我国的刑法的规定,如果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即便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说比河南南阳标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该是2000块钱。即便达不到2000块钱,次数够了,就构成盗窃罪。而且,对于入户盗窃就是即便金额不到也能构成盗窃罪。
所谓的入户,胡某可能去了孙女士家的园子里,但是最高检和最高法有一个关于办理盗窃罪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行为人只要是入户盗窃了,即便你偷的东西价值不高,也构成了盗窃罪。
只不过,本案当中胡某已经死了,从形式上已经不用再追究了。
如果孙女士采取报警的方式,可能警察来了还得调查,还不一定能调查出结果来,可能最后反倒是犯罪分子或者是违法行为人的气焰更加的嚣张。所以,我认为孙女士处理的这种方式还是非常恰当的。
方弘:,当地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孙女士丢鞭炮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且胡某侵犯孙女士的权益在先,因此驳回了胡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近年来,司法机关一再强调的是并非“谁死谁有理”。这就告诉一些死者家属,遭遇这样的事情以后要反省检讨导致这样的结局,死者错在哪?而非把责任推给原本是受害的一方。本案孙女士不承担责任的话,死者家属是否有义务在死者胡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孙女士被偷的鸡进行赔偿呢?欢迎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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