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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11:05:13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宁波11月13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叶景)“企业目前经营状况怎么样?”“受疫情影响大吗?”“下步打算如何应对?”……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在办理物流企业负责人朱某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诈骗案时,采用实地走访企业、行业协会等方式,全面深入地对涉案公司开展社会调查。

经过综合评估,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能够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疫情期间积极捐赠价值8万余元的防疫物资和款项,且其经营的公司业绩较好,业内评价良好,遂依法提出对朱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据了解,该案只是江北区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该院为了精准把握涉企案件不捕不诉标准,在办理涉企案件时采用实地走访调查的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社会责任承担、社会关系修复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察,从而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适用缓刑建议等非羁押、非刑罚、轻刑化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助力检察机关审慎规范办理涉企刑事案件。

截至目前,该院已通过这一方式对40余名企业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作出相应的处理。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试运行,近日,该院制定出台《涉企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将运行经验提炼总结,创建涉企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实施办法指出,社会调查坚持“一案一调、一企一档”,以实地调查为主、书面征询为辅,实行正负面清单考核机制。将涉案企业“产值、税收、资产、荣誉”等列为正面指标,涉案企业及人员“有无前科、有无欠薪、是否失信、是否老赖”等列为负面指标,并结合案件的损害救济情况,综合考察涉案企业和人员的社会贡献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出具《涉企案件社会调查表》作为书面考核意见,并归档入卷。

为了保证调查意见客观公正,在开展社会调查时,检察机关可以听取涉案企业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召开听证会。

此外,实施办法还将社会调查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把社会调查相关内容纳入从宽考量范围,注重罚金刑、从业禁止、社区矫正及非刑罚措施的综合运用,依法、及时对符合从宽条件的涉案企业或相关人员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同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活动,为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开展涉企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涉企案件办理‘慎捕慎诉’理念的充分体现。不仅能进一步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能促进检察机关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企业提振信心,有效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海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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