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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找有经验的劳动争议律师费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观点集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05:06:58

前言


针对各辖区法院反映的办案一线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部分法官对其中共性问题进行探讨,本期整理其中劳动争议部分分享,以供参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处于疫情封控停工停产期间,复工复产后,用人单位主张顺延试用期,可否支持?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孙少君认为:可根据用人单位受疫情封控影响停工停产的实际期限对试用期作相应顺延。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试用期制度设定本意。《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仅凭劳动者入职前的工作履历、职业证书等材料并不足以准确了解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其与工作岗位的契合度。因此试用期制度的设定显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用人单位基于疫情不可抗力而无法对劳动者开展试用期考察的情况下,相应顺延试用期,符合试用期制度设定本意。


第二,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其设定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之结果。劳动者当时同意设定试用期,即意味着其愿意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工作能力、岗位适配度的考察。在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即便未提供劳动,也可依法享受工资、生活费等待遇。用人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后,继续对劳动者进行累计不超过双方合意约定期限的试用期考察,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造成实际损害。


第三,与疫情相关政策相匹配。新型肺炎疫情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高院关于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及纠纷处理的相关问答中,也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止、诉讼中止,可申请期限的顺延,强调涉疫情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应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并重。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约定试用期考察未能按期进行,允许用人单位顺延相应期限,显然与疫情相关政策、意见相匹配。


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于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承担返还义务?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孙少君认为:此情形下劳动者应负有返还义务。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协议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返还未作约定,用人单位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违约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的,劳动者需否承担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义务,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是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务合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导致择业自由权受限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即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在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显然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用人单位因未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况,而向劳动者支付了其违约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返还义务。


来源: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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