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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找关系减刑,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22:07:34

梁汉律师按:“找关系诈骗”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诈骗案犯罪类型,有的明显构成犯罪,有的是否构罪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则不构成犯罪。为了有助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区分该情形下的罪与非罪,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收集了10篇不起诉案例,归纳总结出如下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从10起不起诉案例看“找关系型诈骗案”的无罪辩护要点(系列4)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主观故意

(一)为请托事项做了实际工作

(二)未挥霍关系费,报案后退还关系费

(三)未找到合适关系,承诺退钱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证人未到案,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二)行为人是否与他人共谋诈骗存疑

(三)行为人与同案人供述相矛盾,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

(四)行为人虚构事实是不想让被害人知道其真实身份,还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存疑

(五)直接证据存在矛盾,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链不完整

(六)无证据证实行为人没有关系未被害人办事并作出努力


三、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未虚构名目


具体案例如下: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主观故意


无罪辩点1:目前没有行为人没有找关系、没有开支的证据;行为人对被请托案情的掌握也侧面证实其找了关系,只是效果没有达到对方的要求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证据存在疑问。现有证据没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陈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了真像,虽然二人均没有供述找了哪些人帮忙,花了哪些开支,但目前也没有二人没有找关系、没有开支的证据。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犯意存在疑问。事情的起源并不是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或者陈某某主动找到对方为其办事,而是被害人经人介绍认为罗某某在外面“有关系”、“能办事”,双方沟通、协商的结果,事实上罗某某之后就找了陈某某,也是因为觉得陈某某“有关系”,“能办事”,而且二人对被请托案情的掌握也侧面证实他们找了关系,问了相关人员,只是效果没有达到对方的要求。

参考案例: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无罪辩点2:未挥霍钱款,报案后随即归还,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后肆意挥霍、携款潜逃或隐匿财产,同时在被他人盗刷7万元的情况下,当被害人报案后,黄某某马上予以归还。因此,证实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湘长芙检刑不诉(2016)35号;


无罪辩点3:行为人没有找到合适关系,承诺退钱,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审查要旨:谢某某辩称,刘某某相信谢某某,8万元钱放在谢某某那里,做为谢某某给刘某某找关系减刑的经费,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关系,这笔钱一至没有动,谢某某多次表示要将钱退还给刘某某,由于刘某某在监狱服刑,所以这笔钱还一直放在谢某某这里。现没有足购的证据否定这一辩解,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5)87号;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4:因相关证人未到案,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

审查要旨:丁某某收取被害人王某某涉嫌诈骗案摆平案子费用,熊某某以摆平刘某某涉嫌盗窃案为由,收取刘某某母亲汪某某费用后款项去向不清,相关证人没有到案作证,二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钱财、占有多少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无罪辩点5:行为人是否与同案人共谋存疑,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存疑

审查要旨:刘某某是否存在与曾某某、欧阳某某共同策划实施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向廖某某、尹某某、宁某某索要财物,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无罪辩点6:行为人与同案人供述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亦无法证实其参与帮忙联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审查要旨:曾某某的供述与欧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在曾某某是否参与帮忙联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问题上存在重大矛盾,且证人尹某某、宁某某也不能证实曾某某参与帮忙联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因此本案认定曾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无罪辩点7:无充足证据证实行为人没有能力帮忙给被害人安排工作或没有为被害人的工作事宜作出努力,无法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安排被害人邓某心成为湖南广电正式员工为由,合计从被害人陈某某处得到4.6万元人民币。但既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其没有能力帮忙给邓某心安排工作、也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其没有为邓某心的工作事宜作出努力,更无法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参考案例:石检刑刑不诉(2018)112号;

无罪辩点8:行为人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身份证号码的目的是为了不想让被害人知道其真实身份,而不是为了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审查要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虽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但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其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身份证号码的目的是为了不想让被害人知道其真实身份,而不是为了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现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主观故意,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6)66号;


无罪辩点9:直接证据存在矛盾,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链不完整

审查要旨:认定唐某某的犯罪事实的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充分证实唐某某有诈骗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株荷检公刑不诉(2014)51号;


三、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无罪辩点10:无法证实行为人以帮忙放人为由虚构了名目实施诈骗,或收取办事资金后用于个人挥霍

审查要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真实身份、请托办事领导的身份、资金去向以及岳某某是否一直承诺帮忙等事实未查清,无法认定徐某某以帮忙放人为由虚构了名目实施诈骗,或收取办事资金后用于个人挥霍,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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