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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找律师写答辩状靠谱吗,可以找律师写答辩状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20:56:12

广西3名开网店卖“荔浦芋”的商家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被一农产品协会起诉涉嫌侵犯商标权遭高额索赔,案件具有警示性。

3商家网上卖“荔浦芋”被农协起诉侵害商标权,索赔80万系碰瓷?回应称想规范市场不为挣钱,相关方阐释焦点

网上售卖的“荔浦芋”。受访者 供图

女子接到传票电话以为是诈骗

3名商家中一人叫陈美(化名),家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

她告诉记者,今年8月19日中午时分,她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附近邮局工作人员,称她有一份法院的传票,叫她抽空去领。

“当时我以为是诈骗电话,没作更多理会。”陈美说,“这些年来我一直是老老实实做生意,没有与别人发生过纠纷,怎么会有法院传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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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

事后,家人建议她去邮局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当天下午2时左右,她骑着电瓶车来到距家约15分钟车程的邮局,果真领到了一份来自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传票。

该传票称,她卷入一起涉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拟于9月15日上午9时在该院3楼10号法庭开庭审理。

陈美顿时有些愕然。

开网店卖“荔浦红芽芋”自称有时亏损

陈美对记者介绍说,2020年前后,她在“拼多多”上开有一家网店,开始售卖“荔浦红芽芋”,“我们按件出售,每件重量有2斤、3斤和5斤的,价格各不相同,利润相当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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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截图。

她说,他们每天会到附近批发市场采购300斤左右的新鲜荔浦芋,接到客户订单后马上打包,生意好时一天能卖几十件。

她介绍称,每天清晨,农户将新挖出来的荔浦芋拿去卖或销售给中间贩子,贩子再卖到批发市场,“我们售卖的荔浦芋都是当天的鲜货,能保证质量和口感。”

“荔浦芋的价格一段时间里不一样,有时涨有时跌。”陈美说,“我们是一长段时间才调一次价,亏损时有时照样会卖。”

陈美称,她从来没有想到自己在网上售卖的“荔浦红芽芋”竟被起诉,“我后来致电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得知原告是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他们说我涉嫌侵害了他们的商标。”

接到传票后,陈美将“荔浦红芽芋”的标题去掉了“荔浦”两字,至今仍在网上销售。

3商家被指侵害商标权遭索赔80万

陈美提供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作为原告的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称,该案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该协会同时称,他们在第31类商品上享有“荔浦芋”商标专用权,“荔浦芋”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荔浦芋”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该商标于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芋头”类别,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作为原告的该协会有维持、管理、持有证明商标的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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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现场。

该协会说,经市场调查,被告陈美在“拼多多”网上购物平台开设“农家小果妹”店铺,其宝贝标题中使用“荔浦芋”等字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相同的商标,削弱荔浦芋与荔浦地区唯一的一一对应联系,从而影响原告“荔浦芋”商标的品牌价值,构成商标侵权。

“再者,被告陈美明知原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拥有良好的声誉,仍然在其销售的芋头的字数有限的宝贝标题中使用原告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的机会和不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当攫取本应属于原告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度和商机,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协会说,现有的公证保全截屏显示,被告陈美就其侵权产品线上总销量已达到10万+件,即使以店铺显示的最低单价9.9元计算,被告线上销量额已达99万多元,其非法获利极其巨大。”

该协会介绍说,他们作为社会团体组织,是“荔浦芋”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他们为净化市场

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等成本,被告陈美擅自使用他们已注册的商标,销售区域广,侵权性质严重。

该协会请求法院判令作为被告的陈美立即停止对他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判令她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荔浦芋”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攀附原告商誉及知名度,误导公众,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她赔偿因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所致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万元等。

该协会称,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恳请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记者采访获悉,被该协会同时告上法庭的还有南宁的杜女士和周先生,杜女士是开网店的,被索赔30万元,周先生是做蔬菜批发生意的,被索赔10万元,他们3人共被索赔80万元。

今年9月15日上午9时,杜女士和周先生将在同一法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原告原律师提十五六万和解录音曝光

陈女士告诉记者,当初接到传票后,她辗转获得了原告律师的电话,对方姓李,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人展开了一段4分20秒的对话。

记者在陈女士提供的这段对话录音中听到,电话接通后,陈女士问对方是不是李律师,得到肯定回答后,陈女士介绍称自己收到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一份传票,李律师询问她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后立即问她“是需要和解吗?”“想和解,(如果)和解的话是怎么和解?”

李律师解释说,他们以线上显示的销量乘以单价,是根据这样的销售额起诉的,如果陈女士认为实际销量没有这么多,那她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既不愿意提供证据,又不愿意赔付,届时只能根据法院判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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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名产荔浦芋。

陈女士进一步追问对方到底怎样和解?

李律师称,如果陈女士实际没有卖那么多,那么自己可以给她申请少一点(赔付),“起诉金额是40万元,和解的话估计十五六万吧。”

对此,记者多次致电李律师,打算进一步求证该录音的真实性,电话接通后均被挂断。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如今李律师不再是该协会的代理律师。

质疑农产品协会恶意起诉碰瓷

记者检索发现,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3万元,该协会位于荔浦市农业农村局附近。

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显示,该协会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广西荔浦县荔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城,安徽魏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法院,此案开庭时间显示为2021年9月27日下午2时。

此外,该协会还将昌乐阳光农庄商贸有限公司告上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法院,开庭时间是2022年8月1日,同时还将胡某告上山东济宁市曲阜市法院,将谢某告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

此次9月16日即将开庭的一名被告告诉记者,他们怀疑该协会在恶意起诉,其行为系碰瓷。

作为被告的陈美和杜女士称,她们没钱请律师打官司,目前她俩正在拟写答辩状,准备积极应诉。

农产品协会:

起诉目的是规范市场行为不为挣钱

9月3日上午,几天前才刚刚上任的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会长秦竹告诉记者,他们起诉这些商家的目的不是为了挣钱,而是想规范荔浦芋的市场销售行为。

她介绍说,凡是从荔浦市正规渠道销售的荔浦芋都是没有错的,从荔浦市采购的芋头他们都认可。

对有商家称该协会恶意起诉很多商户质疑系碰瓷一事,秦竹会长解释说,他们的起诉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他们有权维护荔浦芋的商标声誉,“如果是正当渠道真正地正当地使用荔浦芋(商标),我们是认可的也是允许的,如果不是从荔浦市发出去的荔浦芋而使用了荔浦芋的商标名称,我们肯定要追究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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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她介绍说,有些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购买到的是假冒的荔浦芋,这对消费者的伤害是很大的,“我们有责任去规范市场,这是我们最初的初衷,我们并不希望商家赔付多少钱,我们(起诉)不是以金钱为目的的,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商家想要销售荔浦芋或现在销售的荔浦芋是真正出自荔浦市的荔浦芋就好,希望他们能给消费者真正的荔浦芋,而不是假冒伪劣的荔浦芋,假冒伪劣的荔浦芋有损荔浦芋的品牌形象。”

秦竹会长告诉记者,此前他们在网上看到很多消费者评论说,有些荔浦芋吃了后口感非常差,怀疑买到的不是正宗的荔浦芋,“这些评论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困扰,针对这种情况,协会便会追问商家销售的是不是正宗的荔浦芋,如果他们拿不出证据来,则起诉他们,如果能拿出证据,我们可以撤诉或告诉他们可以继续销售,只要他们有正规的合法的销售途径,我们都是认可的。”“那十几二十家被告,是因为他们没有提供合法的销售渠道来源和采购渠道来源,所以我们最终才决定起诉他们。”

她进一步解释说,正宗渠道是指在荔浦市范围内采购的荔浦芋,当地农民最近几年被假冒伪劣的荔浦芋坑害惨了,一些正宗的荔浦芋销量下降,以前有很多农民种植荔浦芋,后来种植的越来越少,农民显得非常非常的难,现在通过协会起诉维权,农民的种植的信心又增加了,种植面积越来越大,他们慢慢地慢慢地重拾了信心。

农业农村局:

协会是商标持证人起诉系市场行为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是合法注册的,他们起诉商家是合法的市场行为,“我们也关注到了他们起诉维权的事,具体情况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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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士在网上售卖的“荔浦芋”。

该人士称,该协会是相关商标的持证单位,他们起诉维权一事不是官方行为,只是协会的市场行为,至于其行为是否系碰瓷,相关部门正在关注中。

市场监管局:

假冒荔浦芋损品牌形象成监管难点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荔浦芋曾获得了地理证明商标、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个标识,“目前市场上确有不少假冒的荔浦芋,这是我们监管上的难点。”

她证实说,该协会是通过荔浦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荔浦芋商标的注册者,“目前他们起诉维权一事已进入司法程序,具体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说法:

协会有谋利嫌疑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介绍说,商家使用“荔浦芋”字样仅为了说明商品产地而非恶意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商家可以提供货物买卖合同或收据等证明其合法购买的产品,商家知情后停止销售可不承担对商标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他说,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且,对于相似商标侵权的判定,需要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若该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则不能认定相似商标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修订的新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或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措施。待该办法公布实施后,会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约束,减少社会不良风气。

付建律师对记者介绍说,该协会属于注册商标人,拥有该商标权,若他们有证据证明商家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商标法规定,有该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他介绍说,9月15日即将开庭的3名被告住所地均系南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有商家质疑该协会的行为系碰瓷,付建律师称,该协会的做法有滥用商标权保护的嫌疑。

他解释说,虽然该协会作为商标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协会起诉多家商铺,有利用商标权进行谋利的嫌疑,可能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协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而该农产品协会的做法很可能影响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果对多个商户索取高额赔偿,可能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他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修订的新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或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措施,规范此类商标权人的行为。

专家说法:

“荔浦芋”与“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有区别

针对此事,新黄河曾报道说,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规定的这几类商标中,此类案件涉及的通常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逍遥镇胡辣汤”属于普通商标,而“潼关肉夹馍”则是集体商标,“荔浦芋”则为证明商标,与前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冯晓青称,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两种商标类别中,都可能会出现地名信息。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证明商标实际上通常为什么和地理标志相关联,就是因为它有一个特定的原产地,它表示更多的是来源于特定的地区,而且这个商品合作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这个和一般商品就不一样了。“之前新疆库尔勒香梨也发起维权,‘荔浦芋’跟它有一定相似,维权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有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是正当的,要不达不到商标保护效果,从这一点来讲没有问题。”

冯晓青接着表示,关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维权者不能够滥用权利。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禁止地名的正当使用性。“荔浦芋”虽然被注册商标,但不代表其他芋头就不能使用‘荔浦’二字,协会无权进行垄断。如果商家销售的芋头确实产地荔浦,就可以打出荔浦芋头字样,如果不能证明,则涉嫌假冒产地,违反不正当竞争法,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也不代表协会就有资格进行维权。“维权是有特定范围的,证明商标地名和品牌一般是组合捆绑的,有个特定的品牌标志,想要使用该品牌就得授权,如果说商家进行仿冒,协会进行这类维权就是正当性的。”

华商报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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