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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出交通事故会留案底吗,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02:56:05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什么要封存?

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5年后,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这一规定立即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这一制度是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有人认为,这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为什么要制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影响,社会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这些客观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的犯罪带有很大或然性,很多时候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表示,但未成年人具有很强可塑性,在适当引导、教育与矫正的干预下,完全有可能不再犯罪。犯罪学中一项经典研究表明,犯罪年龄呈现出倒U型曲线,多数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后,很多犯罪行为都会消失,成为守法的公民。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就是预防他们再次犯罪最好的方法。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还与外界因素关联较大,缺少父母关爱、学校教育缺位、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如果公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他们就可能会被社会贴上罪犯的标签,在就业、入学等诸多方面可能会遭受严重歧视,从而堵塞他们通过个人努力重新融入社会的道路。这很有可能摧毁他们的未来,进而使其站在社会对立面,选择再犯罪。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写入了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不会因为轻微的犯罪记录耽误上学、生活和工作,保障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完成正常的社会化,不再危害社会。

据了解,《实施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该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

封存犯罪记录就意味着

纵容包庇未成年人犯罪吗

很多人认为,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意味着消灭前科,这无助于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倾向,甚至可能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了后顾之忧。

对此,苑宁宁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未成年人犯罪后,尤其是轻罪,多数情况下都面临马上或者短期内就要回归社会的问题。如果不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社会接纳他们,只会让他们自暴自弃,走上反社会的道路。从长远来看,一旦形成反社会人格,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恰恰是为了预防他们再犯。”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仅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且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依法进行查询。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区分重罪与轻罪、设置例外性等方式,力争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未成年罪犯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并不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

此外,封存也并不等于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封存后仍然客观存在,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被查询。在这种情况下,被封存了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仍然处在法律的严密监督之下,不能为所欲为,更不能借此为非作歹。

法律规定为何迟迟得不到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浙江省检察机关联合其他单位出台的《实施办法》,是在2014年启动试点工作5年后,才制定出台的。如此长的试点时间足以表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审慎态度。

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的情况。“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距离立法预期还有一定差距,轻罪犯罪记录依然是很多未成年人生活工作学习的困扰和障碍。”苑宁宁表示,法律对于如何封存、查询和解封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出现了封存无法全覆盖、查询缺乏限制等情况。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 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制定了一些新规范和新举措。比如,在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上,明确了封存决定、协助封存通知作出机关、操作程序,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专门管理,以及保护未成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若干权利和义务,并对查询使用的程序、保密义务以及解除封存的条件等,都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出发,适当扩大封存范围,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的案件,一并纳入封存范围。

“为了使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调整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中对无犯罪前科的不合理要求,切实免除一些不相关无必要的前科报告义务。同时细化和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在执法司法各环节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与此制度保持协调一致。”苑宁宁表示。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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