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份,最高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回应人民群众公正高效、便捷、多元解决纠纷的的司法需求,尤其是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案件正常审判的问题。而刑事案件的在线诉讼仅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第二种是减刑、假释案件;第三种是因特殊原因不宜线上审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多条规定,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所以,实践中有的法院不经辩护律师同意,直接粗暴地决定在线开庭,美其名曰被告人(当事人)已经同意,在线开庭不会影响被告人的各项辩护权利。如果辩护律师拒绝参与线上开庭,那么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笔者认为,这样不顾法律规定、错误地理解、适用规定是片面机械的甚至是以自我为中心主义的典型体现。《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合法自愿原则,这是整部法律规定的基石,就相当于《刑法》的各项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整部《刑法》。而合法自愿原则明确说明了必须经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同意,这里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很明显包含辩护律师(当然也包含公诉人)。再者《规则》第三十七条针对刑事案件也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三种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在《规则》中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为同一时间内分别进行审判诉讼活动。也就是说,法院审判中极有可能会采用分开线上线下的审理方式,即在同一刑事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线上审理,部分被告人线下审理,却是在不同的时间非同步进行。这相当于将一个同案起诉的刑事案件分案进行审理。
而根据2021年实施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对于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也就是说,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最终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但是不能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
此外,两高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及两高一部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均对分案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另案处理的情形:如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而《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直接作出了案件集中审理、集中判决的规定。原文是: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而且会造成死无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所以,笔者认为,在出现同一案件部分被告人(辩护律师)同意在线诉讼,部分被告人(辩护律师)不同意在线诉讼,不能机械地适用《规则》,从而分案审理判决。
在线庭审在实体和程序层面对于被告人的权利影响很大。大多数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有些情况下可能在完全搞不清的状态下稀里糊涂就参加了庭审。而且,实践中庭审方式的选择上法院往往掌握着主动权,被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还有提出“不同意”的权利,其程序选择权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此外,远程在线庭审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权无法完全保证。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远程视频庭审中仍然采用的是纸质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是在羁押场所参加的庭审无法充分质证,这也有违我国刑事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法院如不能亲历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则无法探究被告人的心理活动,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而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不能保证对被告人进行实时追问和补充发言,尽最大可能充分地展开细节。
所以,笔者认为,满足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规则进行审理,但前提是要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以能够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人的辩护权为条件,绝不能以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代价,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完全作为只能被动接受的一方,来换取审判效率的提升和法院的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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