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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8:18:38


今天程律师给大家介绍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协议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具有监护权的人之间对于确定谁作为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这种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就是协议监护。而本条则确认这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协议监护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来为大家一一解读。

一、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否则无权签订监护协议,哪怕只有一方没有监护资格也就意味着协议无效。

二、协议设立监护人应当有协议文书,将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表述清楚、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在监护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确定的监护人一定是签订协议的一方,否则协议也不产生监护资格发生变化的效果。比如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均有监护资格,双方可以协议确定由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监护职责。但父母双方不能协议约定由其他人(比如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履行监护职责,除非他们也在监护协议上签字同意。

三、确立协议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则协议监护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询问其究竟愿意由谁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不得违背被监护人的意见,硬性确定被监护人不愿意接受的监护人;如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利益,确定由能够切实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人担任监护人。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学习和理解本条规定。

李明与韩芳婚后育有子李小明,在李小明10岁时,李明与韩芳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各自忙于事业,均没有充分的时间照顾李小明,双方便一同与李小明的叔叔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叔叔照顾李小明的生活,并由叔叔担任李小明的监护人。

首先,该协议是否有效呢?我们认为是有效。协议各方均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李明和韩芳分别是李小明的父母,而叔叔是李小明的亲属,在法律上均具有监护资格,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其次,签订协议时是否需要征求李小明本人的意见?这也是需要的。签订协议时,虽然李小明才10岁,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够适当表达部分意愿,因此,协议各方应当征求李小明的意见。如果李小明表示不同意由其叔叔担任监护人,则各方应当尊重李小明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行确定由其叔叔担任李小明的监护人。

以上就是民法典第30条的解读,欢迎交流、评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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