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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找律师有用吗,串通投标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如何减轻罪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6:09:24

串通投标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串通投标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如何减轻罪责?

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第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此种串通方式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主要表现为泄露标底、私下启标、引导中标、差别对待、标外补偿等。

第三,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帮助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会被追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自然人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吗?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单从《招标投标法》来看,除科研项目以外,自然人不能成为投标人,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是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的孙守恒律师认为,不能完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确定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体,因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招投标的秩序,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一样可以侵犯招投标秩序。其次,刑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照双罚制处理,即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构成本罪。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自然人因为缺乏相应资质而选择挂靠甚至盗用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串通投标,从相关司法判例来看,这种情况下,挂靠或者盗用其他企业名义串通投标者仍然会被判处串通投标罪。

量刑情节有哪些?

从相关司法判例来看,串通投标罪后法院会考虑行为人是否是初犯、偶犯;是为了单位利益还是为了个人利益进行串标;是否有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是否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还;是否有自首情节或者坦白情节;是否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等。一般来说,退还大部分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良好的,仅会被判处短期自由刑,当事人可以争取缓刑。对于并非谋取个人利益,又有自首表现,情节轻微的,也有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先例。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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