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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退休职工与单位福利问题律师,达退休年龄后,索要经济补偿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4:06:26
神操作!达到退休年龄后,起诉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居然赢了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也有例外,即劳动者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起诉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居然也支持了!本文就列举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支付与否的各种情形。


第一部分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该条可以看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只引用了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两种情形,第二项不在此列。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1】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民终6083号

一审法院认为,张素环与省外服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25日(张素环年满50周岁时)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张素环要求省外服公司双倍支付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6,500元问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张素环于2016年10月25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省外服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此种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情形,故对张素环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持一审法院同样观点,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2】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渝03民终948号

一审法院认为,高启会于2015年7月到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岗位工作,并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2020年5月5日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向高启会发出停工通知书,终止与高启会的劳动合同关系,高启会于2020年5月2日年满5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终止与高启会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高启会请求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故对高启会主张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高启会于2015年7月到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岗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鉴于高启会于2020年5月2日年满50周岁,故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终止与高启会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部分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跨越了法定退休年龄,导致依法应当终止的劳动合同,在退休年龄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此时,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会被认为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3】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民终1947号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袁成碧,女,1962年2月8日出生,到2012年2月8日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被告在明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仍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离职退休社保手续,原告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合同法法律的调整,现劳动合同未到期而被告2015年10月16日发告知书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从而单方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777.65元(5.5个月×2141.39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已于2012年2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自愿于2013年6月11日签订书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该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并未上诉,视为认可原审判决,本院予以维持。


二、用人单位错误认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女职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如果用人单位误把女干部当作女工人对待,按照50岁退休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民终2631号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查明,谭靖与中科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载明:谭靖的岗位为物业部门管理岗位,且中科公司在仲裁庭审中亦自认谭靖为中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之规定,谭靖的退休年龄应按照其工作岗位即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即执行女干部标准按照五十五周岁退休。因谭靖1970年1月13日出生,至2020年1月13日谭靖五十周岁,未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故中科公司2020年1月13日以谭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谭靖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中科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谭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477.27元(7709.33元×9.5年×2)。

二审法院认为,……界定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关键是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无关。本案中,谭靖与中科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均认可截至二审庭审谭靖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在2020年3月31日的关系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中科公司应向谭靖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73238.64元(7709.33元×9.5个月)。对于谭靖其他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看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享受,那么,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再43号

一审法院认为,张志娥于1969年3月7日出生,且已经完成了2019年3月6日在壳牌石油公司的工作任务,壳牌石油公司以张志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壳牌石油公司并非违法解除与张志娥的劳动合同。张志娥请求壳牌石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志娥与壳牌石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张志娥于2019年3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壳牌石油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张志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双方于2019年3月6日终止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壳牌石油公司终止与张志娥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志娥关于壳牌石油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志娥与壳牌石油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壳牌石油公司应向张志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对于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补偿金数额,即10776.42元(4.5×2394.76元)均无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壳牌石油公司应否支付张志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776.42元。……《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对于张志娥的法定退休年龄,壳牌石油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明知的,其与张志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也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及基本权益,因此,原审判决壳牌石油公司支付张志娥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第三部分 律师评析


烟火律师认为,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总体上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基本原则,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律条文并无直接表述,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但是,本文列举的裁判案例,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院一般是判决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案例1、2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劳动合同期限与退休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最后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疏于审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了退休年龄,再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风险,一种是被认定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案例3的一审法院观点;另一种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案例3的二审法院观点。用人单位必须注意审查,避免出现争议时被动。

三、用人单位要准确把握法定退休年龄

其实,法定退休年龄除了60周岁、55周岁和50周岁以外,还存在其他的一些情形,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判断错误将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如案例4。

四、准确掌握劳动者社保购买情况,确保劳动者退休时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才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仔细审查,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导致退休时不能按时享受养老保险,则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案例5。


烟火律师认为,虽然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裁判观点也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的启发,从而有意识地加以注意和防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层面也应及早研究,以司法解释或立法的形式统一标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和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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