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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儿童在游乐场受伤找律师,在游乐场受伤怎么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2:24:01

暑假来啦!

又到了小朋友们出去high的时候了,

但是某些游乐场的设施

却暗藏巨大的安全隐患,

有时候可能给小朋友们带来致命的伤害!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要给大家讲讲关于“事故责任”的那些事

随着人们的娱乐生活日益丰富,暑假来临,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由于安保不到位造成的侵权更需要得到重视。对此,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远律师表示:

法条来了 | 我在游乐场受了伤,该找谁索赔?

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需要厘清三方主体的民事责任。

一、运营商的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方式、两种赔偿:

第一是直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是由于游乐设施的运营者未尽到安保义务致使游客伤亡,应由该运营者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第二是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第三人造成的游客伤亡,那么侵权责任就应该由这个“第三人”来承担。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游乐设施的运营者在未尽安保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在赔偿范围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设备生产厂商对缺陷产品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上述条款,因游乐设备存在缺陷造成游客伤亡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在承担责任后亦可向生产者追偿。

三、游客的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由其监护人在未尽监护职责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划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有部分娱乐项目,经营者以和游客签订免责声明以此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抗辩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据此,经营者与游客签订的免责声明,不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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