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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园农药超标找律师,大妈偷拿4个橘子,老板要罚100块钱,不给就报警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2:20:26

上周五,来大姐打进快报85100000热线讲了一件事:在一个老小区弄堂里有一家水果蔬菜店,卖蔬菜、水果和肉类。

早上9点多,一个大妈,夹着米色布袋,手里拿着咸鸭蛋和咸菜。从店里走出店外没到5米,被一个穿黑皮夹克的中年男拦住:“你偷了4个橘子。”

大妈说:“我没偷!”

男人说:“那你4个橘子哪里来的?”

“我买来的。”

“在哪里买来的?多少钱一斤?”

“桥那边,12块5一斤。”

“总共多少钱?”

大妈答不上来了。

4个橘子店员称了称,7块多。

“罚100元,不给报警。”

大妈慌了,拿出了一张红通通的100元纸钞,脸也红扑扑的。

来大姐说,大妈可能又有点肉痛,又提出罚50元算了。男人不肯。

“我下次不来这里买菜了。我是想去付钱的,但老板把我捉牢了。”大妈坐在地上大哭起来。

来大姐说,当时听到围观的很多大伯大妈议论。

“有啥权利罚款?” “素质太差了,这么一点东西都要偷。”

“报警吧!”

“算了,教育一下就好了。隔壁邻居……”

大妈偷拿4个橘子,老板要罚100块钱,不给就报警

当天下午1点左右,我来到这家店,顾客不多,一个女人坐在外面收钱, 一个20多岁女孩在店里吃饭。店面外放着几框橘子,一个泡沫板上歪七扭八写着“特甜甜,10元3斤。”

大妈偷拿4个橘子,老板要罚100块钱,不给就报警

吃饭的姑娘小张告诉我,大妈偷的就是“特甜甜”的橘子。

“早上9点多吧,人很多。橘子放在靠近人行道这里,我坐在最左边,旁边有个小落地窗。看到这个大妈把2个橘子放进布袋里,2个橘子放进塑料袋。她看不到我,我却能看得到她。”小张说,当时她看到了,先当做没事。

小张说,随后大妈走进店里,和自己对了一眼,可能心虚,眼神里带些惶恐。又走到里面,把塑料袋放进布袋里。过了没一会,没结账就出去了。后来的一幕就像来大姐说的。小张说,大妈一直哭闹。后来邻居来了,说大妈可能精神有点问题,还是把钱还给她吧。后来店员把钱给了大妈。

律师点评——

小偷小摸,可以私了吗?

首先,大妈这种顺手偷拿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并无异议。因其偷拿的4个橘子,价值极低(店员称价值8元),根据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不足3000元的,尚不足以认定为盗窃犯罪,本案不构成刑事案件。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大妈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但鉴于大妈的年龄较大,所偷窃物品的价值轻微,在赔偿损失、获得店主谅解的情况下,律师认为可对其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拘留。即使要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的,如果该大妈已满七十周岁的,一般也不会实际予以执行,这是我国法律在对老幼人员的违法处罚中贯彻的宽宥原则。

其次,店主(失主)即使是“受害人”,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执法”。这个事件中,店主确实遭受了损失,其作为“受害人”让偷拿东西的大妈赔偿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店主作为一个私人个体,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无权设定处罚项目,店主这种要求赔偿被盗商品价值多倍的钱,可归属一种变相罚款。所以,即使店主利益受损,其所谓的“偷一罚十”的规定,并不合法,也难说合理。当然,如果双方协商赔偿时,大妈愿意给付十倍钱款给店主的,那则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再者,虽然店主所谓“偷一罚十”并非单纯出于索赔,可能也算作是一种警戒教训,此种动机可能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营秩序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建立在违反法律程序和原则以及损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小偷小摸这种行径,可能对方钱财损失微乎其微,但“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即使你年纪再大,也还是要懂。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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